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服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以该约定为准。
199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完成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99个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任务中的发明创造;
退休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调离原单位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自己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
关于外商投资和高校教师兼职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机关和党组织关于外商投资和高校教师兼职的规定详见下表:
例
国家瓷材300285
问题:是
回复:司文杰,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不是清华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思文杰用自己的货币资金获得了目标公司的股权。没有利用清华大学的教学资源创办企业的案例。
2年11月10日,017,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思文杰的投资和兼职,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
“司文杰不属于学校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学院教学期间也没有在学校担任其他行政职务;在学院工作期间,文杰尽职尽责,完成了学院规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这些年来他通过了考试。
2年12月9日,深圳市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物资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了协助二创生物材料研发中心的成立,清华大学聘请兼职研究人员在委托方的研发中心工作,其中司文杰副教授担任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思文杰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和物质条件,为个人、深圳二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谋取利益,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相关规定。“
被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采访。上述发明专利是司文杰在目标公司兼职期间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四文杰在清华大学材料学院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专利纠纷或争议。此外,清华大学材料研究所确认,“思文杰利用清华大学或研究所的知识产权和物质条件,为个人、深圳爱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寻求使用,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或研究所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思文杰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没有违反上述国家、教育部、清华大学等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华丰共有
个问题:华创科技的核心技术团队来自北京工业大学的电动车团队,华创科技的部分关键技术人员和股东都在北京工业大学工作请补充贵公司的披露:1)华创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和股东是否将北京工业大学的研究经费和成果用于华创科技的生产经营活动?2)华创科技的核心技术是否源于北京工业大学,并利用北京工业大学现有的专利技术开展业务?3)是否有属于北京科技大学人员离职后发明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转让或使用?4)华创科技与北京工业大学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结论: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让中心出具的《北京理工大学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发明确认函》确认上述专利所有人均为华创技术研究所,与华创技术研究所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或潜在争议
京加威
问题:发行人技术委员会委员陈和芯片工程师是发行人部分芯片专利的发明人。目前,上述两位分别是中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在职讲师。请说明这是否是一项服务发明,所获专利的署名是否有争议,以及上述两人的兼职是否违反国家关于公职人员兼职的有关规定。
回复:根据陈、出具的声明,确认陈与在发行人的工作过程中没有签订任何与其在公司工作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没有使用其他单位的任何物质条件或侵犯其他单位的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陈、、承担的研发工作与其他单位无关。两者对发行人参与的不属于其他单位的研究和开发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和版权与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争议。
根据陈、等相关项目成员的陈述,经核实,陈、参与的发明专利是由发行人组织的陈、等相关研发人员根据发行人的生产要求设计完成的。
根据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布的声明:“陈是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并未组织或参与该校或该校的任何科研项目或课题自2007年以来,陈一直在医院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长沙京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并参与了贵公司部分知识产权的形成。陈以前的工作和他在贵公司工作的结果与我院无关。关于贵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我院与贵公司没有任何所有权纠纷或任何其他潜在纠纷。“
经核实,和参与研发的专利均为研发团队利用发行人的资源形成的服务发明,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的联合研发,不存在联合专利
Minde Electronics 300656
问题:原单位如深圳大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核心人员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争议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回复:公司在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有实验设备、测试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研发资金,无公司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完全所有权,权利清晰明确。对于徐、黄强作为研发人员获得的知识产权,深圳大学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了《关于徐获得的部分专利为非职务发明的确认函》和《关于黄强获得的部分专利为非职务发明的确认函》,确认:①徐、黄强没有利用深圳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和完成这些发明创造;(2)许、黄强未使用深圳大学或国家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开展形成这些专利的研究活动;(3)这些专利不属于许、黄强在深圳大学任职期间及辞职后一年内的职务发明;(4)深圳大学不享有这些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今后也不会主张相应的权利。“在公司核心技术形成期间,相关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不具备使用第三方材料的条件,也不具备完成第三方工作任务的条件。公司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完全所有权,权利清晰明确。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潜在争议风险。
慧娜科技300609
问题:刘宁开发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过程,是否有合作伙伴,是否使用了中山大学的设施,是否为服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争议?
回复:查阅相关专利申请材料,分别采访刘宁和张红军。刘宁开发本实用新型的具体过程是:2007年7月张红军与刘宁签订委托研发协议,刘宁受张红军委托开发嵌入式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2008年7月,刘宁向张红军递交了他的研究成果。2009年9月,张红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项成果的专利。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红军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
据中山大学研究院确认,刘宁系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智能多媒体处理与分析、对等网络多媒体传输技术和移动终端软件开发技术2007年7月,刘宁接受张红军的邀请和委托,在业余时间开展上海客流分析终端的研发工作。研发资金全部由张红军提供,研发工作所需的所有条件也由张红军提供。张红军拥有对已形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与张红军签订《委托研发协议》后,刘宁利用业余时间到上海进行研发工作,期间未使用学校的设备、设施等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工作于2008年基本完成,张红军于2009年就研究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获得“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不同于刘宁博士承担的教学和研究,也不是学校委托或指派给刘宁的任务。刘宁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中没有使用学校的资金、设备、设施、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技术资料等材料和技术条件,也没有在专利的研发和应用中使用学校的名称。
cgnpc 000881
问:中化海威股东小林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涉及服务发明
回复:经核实,中科哈维尔公司股东小林,现任南京大学加速器研究所所长、高级工程师。2015年7月,小林接受了中科哈维尔前股东杨晓婷的出资23.27万元,成为中科哈维尔的少数股东之一。
小林为中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了中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研究和设计。2015年7月,小林同志以出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中科海威公司的少数股东之一。我们确认,上述肖林同志发明创造的中科海威有限公司的四项实用新型专利均由他在业余时间完成,不执行我院的任务,也不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范畴。”
因此,尽管南京大学的科研技术人员小林长期以来为中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线加速器技术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但小林参与发明的中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在业余时间与许多其他发明人一起完成的。小林没有执行南京大学加速器研究所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南京大学加速器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
期简化技术300777
:现有核心技术发明人或主要研究人员与山西煤化学研究所和浙江大学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
回复:温、、范、王伟曾在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工作。根据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发布的《中化科技知识产权声明》,确认“中化科技持有的发明专利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不利用本单位的设备、设备、场地等资源。这与文等人在单位的研究方向无关。本单位在相关专利中没有任何权益,与相关后续研发成果相关的专利技术与本单位无关。未能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资源,与本单位上述人员的研究方向无关。本单位在相关专利中无任何权益,相关后续研发成果属于中化科技。”温方悦已经办理了工资发放和留任手续。所有其他人员已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发行人全职工作。
明德生物002932
问题:专利权“化学发光磁性酶免疫检测RBP4试剂盒”服务发明问题
1,专利权“化学发光磁性酶免疫检测RBP4试剂盒”发明创造过程
专利发明人王赢访谈,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王赢在出国留学期间,利用更多的业余时间对“化学发光磁性酶免疫检测RBP4试剂盒”专利技术进行了主要研发工作。2007年11月,他整理了相关研发成果,完成了专利写作,并于2007年12月6日提交了专利申请
2,专利权“用于RBP4定量检测的化学发光磁性酶免疫分析试剂盒”不属于职务发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消化内镜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书”,确认王赢自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专科担任临床主治医师。他的工作内容与“化学发光磁性酶联免疫试剂盒”专利的研发无关专利的研究开发不属于自己以外的其他工作任务,专利的研究开发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资料。
根据两位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学习的学生的电子邮件说明,王赢从2006年7月到2008年7月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做博士后。他的研究方向是“DNA加合物在酒精相关肿瘤中的作用”,并发表了相关的学术成果。专利“化学发光磁酶免疫定量检测RBP4试剂盒”的研发与德国海德堡大学留学期间的专业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不符。此外,专利的研发不属于交付的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工作任务,也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化学发光磁酶免疫分析RBP4试剂盒”属于个人研发成果,不属于执行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在2007年12月6日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王赢于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担任消化科临床主治医师,但其工作内容与专利研究无关。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王赢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做博士后。本专利的研发与德国海德堡大学在国外学习期间的专业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不一致。此外,本专利的研发不属于上述单位分配的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
同时,由于发行人的成立晚于王赢提交专利申请的时间,因此该专利在他担任发行人期间不是王赢的服务发明。
综上所述,专利权“RBP4定量检测化学发光磁性酶联免疫试剂盒”是王赢个人研发成果,不属于服务发明
总结了
1,并证明该装置的材料和技术条件不是主要使用的。
这包括未向本单位公开的资金、设备、备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
这一点要特别注意那些没有向公众披露的技术数据,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专利等所有权,这是容易被忽视的,也不被认为是使用单位的主要物质条件。
2年,未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论证
现行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解释,主要是指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在自己工作过程中的发明创造”;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时所作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执行单位的工作和发明不是细分的,基本上可以证明这一点
3、本单位发出的指令确认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实施了本单位的任务的情况下的发明,必须有大学的解释对于具体的单位来说,只要看学校、部门,甚至部门下的部门来证明就够了,关键是要证明不是本单位原创的发明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
4,自己的承诺
出具了自己的承诺函,这属于自我认证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前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