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解散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吊销的;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190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