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保护孩子的探视权?达成一个明确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离婚不仅涉及婚姻财产的分割

,还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未抚养子女

的父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现实生活中

经常出现非抚养方拒绝探望子女

的情况,这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导致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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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梁某(男)与黄某(女)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生下一名合法的女性小梁2018年10月,双方因情感分歧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妇女黄某负责抚养合法女儿。男方梁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以教育和医疗的实际费用为准。双方应承担一半费用,直到孩子得到成年人的抚养。与此同时,双方同意“该男子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视时间,并可根据其需要与该男子生活在一起,包括旅行和生活在重大假日。春节假期期间,男方应接孩子随男方回家,直到假期结束,当男方父母到达时,接孩子随男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妇女不得无理阻挠或拒绝男子的探视。”

,但自2019年3月以来,梁多次被黄某无故剥夺探视权。梁某无法通过电话、微信、移动等方式与黄某取得联系。梁某对此十分不满,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告上法庭。

199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协议中没有无效的理由,该理由是合法有效的,应根据协议执行。

案件事实清楚。探望权是梁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应协助原告梁某进行探访,不得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访权。然而,在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上,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为了让小梁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更多的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黄岛法院在探视方式上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原告梁可以每周探视一次合法的女性小梁,被告黄某对此予以协助具体探视方式:原告梁于每周日上午9时至被告黄某处将小梁带走进行探视,并于当日21时前将小梁交还被告黄某处。原告梁某在奇数年春节假期的7日可以与小梁同住。在此期间,他不得每天至少向被告黄某通报一次小梁的情况。

法官表示,近年来,黄岛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50%以上涉及探望权纠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探望权,但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证探视权的可操作性,避免误解。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从便宜可能性的角度提出了探视方案,保障了梁的探视权。然而,法院的判决可能并不全面。在法律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双方都应该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互相做生意,互相帮助,共同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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