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买方李某评价不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公开评论该假货,诽谤和侮辱卖方,造成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淘宝卖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道歉并赔偿9800元的经济损失。
9年11月1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了卖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淘宝卖家
:评价不佳无事实依据,导致商店销售额下降
原告,一家贸易公司,声称李在他的商店买了儿童秋梨霜李某收货后,在与公司客服沟通时,与公司客服发生冲突,且无任何事实依据。他的话激烈而且带有侮辱性。
一家贸易公司称在此过程中一直通过阿里旺旺与李谈判,并多次解释其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然而,李无视商店提供的照片和其他证据,继续在差评中添加照片和视频,公开评论销售假货。
某贸易公司认为李某在网上评估展示页面,误导其他未指明的网民,公开诋毁和侮辱其商业信誉,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影响商店的营业额,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与李某多次沟通不成功后,一家贸易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将此事告上法庭。
淘宝买家:涉及的产品是误导性的,不良评论不是主观和恶意的。
李某辩称,他在原告淘宝店购买了一盒儿童秋梨霜。收到产品后,他发现产品的颜色比以前的产品更浅,稠度也更低。经过仔细检查,他发现他在2018年12月5日购买的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0月22日。
李某表示,在与商场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然后单方面强调产品是真品,要求买家进行产品鉴定,拒绝退款申请。经过长时间的不成功沟通后,他在评论中给出了很差的评论,并上传了带有客服和产品对比照片的聊天记录。
9李某认为,一家贸易公司在未履行告知商家义务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无异于逃避和欺侮。李某的买家信誉很好。他给出的评价很差,因为产品关系到儿童的食品安全,客户服务的态度在初期是消极的,给出的评价很差,客户服务的处理方法也很僵硬。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侵犯名誉权。
此外,李某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道歉或赔偿损失。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批评和评论不得视为对他人声誉的侵犯。但是,利用机会诽谤、诋毁或者损害自己名誉的,应当视为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根据发现的事实,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本案中,一家贸易公司作为卖方,没有积极向卖方李某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它解释说日期是保修期,然后它总是强调应允许李某评估产品质量,并拒绝了李某的产品退款要求。
通过以上综合判断,李某补充的不良评论不构成对卖方声誉的故意减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对贸易公司的诽谤、中伤然而,李某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不恰当的语言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这是不可取的。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联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家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