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00名洪通人员”黄宏归队投降,等待她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100名洪通人员”之一黄宏于7月31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反腐败办公室的全面协调下回国自首。黄宏是第43名被逮捕的“100名洪通人员”。黄宏(化名黄立)因涉嫌在河北玉田县富强集团驻京办原会计期间挪用公款,于1998年5月16日逃往美国。
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协助逮捕黄宏然而,目前中美之间还没有签署引渡协议。
中美两国司法、执法和外交部门在反腐败领域仍有密切合作,在追查和逃避赃物方面也有合作。在此之前,美国有以非法移民为由说服或强制遣返腐败嫌疑人的记录。
根据中国《刑法》和有关规定,黄宏涉嫌挪用公款。他怎么能被定罪和判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大笔款项。
如果司法机关认定黄宏犯挪用公款罪负有刑事责任,前提是黄宏应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只能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规定主要包括: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大量”是什么意思?涉案金额“相对较大”,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巨额”是什么意思?涉案金额从15万元到20多万元不等,数额“巨大”
黄宏自动投案会影响量刑吗?
199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轻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黄宏返回自首,只要他今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判决
|长沙富勇律师(100号:吕一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