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吗?我们公司从事运输行业。我们有一名刚刚加入公司的员工。最近,他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意外被其他货物击中,导致骨折。当员工被发现受伤时,公司立即将他送往医院,并自愿承担医疗费用。考虑到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我们暂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
现在希望就工伤问题直接与员工协商,然后签署一份赔偿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如果员工食言并诉诸仲裁,公司还会有其他法律风险吗?
判断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工伤赔偿的私下协议的有效性。这主要取决于《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的合同在双方签署协议时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变更或解除其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撤销。
假设贵公司与受伤员工在谈判过程中坦诚、公开,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则总体上不存在违反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条款,协议有效
但是,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必须合法,这是否合法合理取决于公司在协议中支付给员工的工伤待遇是否明显低于员工依法应得的工伤赔偿,是否损害员工的工伤待遇因此,我们认为在员工受伤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判断这一点更加困难。
拿栗子
假设员工的伤害很轻
假设员工的伤害很轻,可以很快恢复正常。显然,不需要残疾评估。一般来说,除了正常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此时,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与员工就工伤达成协议,则该协议是有效的,但不应该是必要的
假设员工伤害严重
假设员工伤害严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事实上双方都很难判断员工依法可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如果此时公司与员工私下达成补偿协议,补偿金额将低于员工依法享有的金额。那么就可以认为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事后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并会受到仲裁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改变或取消它。
因此,我们认为,鉴于贵公司目前的情况,一方面考虑到工伤申请的局限性,公司应立即整理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在收到工伤认定结果后,一旦工伤状况稳定,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工作能力认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评分情况与员工协商工伤赔偿,争取和平解决。
但是,有必要顺便提一下,考虑到合法就业,为了避免将来因工伤而招致巨额赔偿,减轻诉讼负担,建议贵公司尽快完善预估福利制度,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是否有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我们是上海的一家私营企业。去年,一名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来,确定伤势严重,所以医疗费用相当高。在收集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后,我们向工伤部门申请报销,但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只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2万元的医疗费用未列入工伤保险诊疗清单,不予报销。
因此,员工要求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我们的领导认为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这些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基金不负责任,雇员当然会自行负担费用。不过,我觉得员工毕竟要对他们的工作造成的伤害负责,但他们没有理由自己承担费用,却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所以我想问谁应该承担费用?
上海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也回答了类似问题,即
经用人单位、受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用人单位或受伤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受伤人员时,应承担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人员或其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工伤人员时,擅自动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超出国家和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机构审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贵公司也可以根据上述回答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费用。
一般来说,除非费用与员工受到的伤害无关,否则公司支付费用是合理的。
但是,正如你所说的,从规定中找到直接依据更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免除公司支付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