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原因而延误起诉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拖延起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