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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许多小伙伴在实际操作中感到困惑。这是每个人都要回答的
第一步区分需要支付的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57号)第四条的规定,总行和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行应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行是指由合并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分行,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同时,57号公告第16条规定,总行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的部门,该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可视为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步是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持股比例
总行根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一个分行的持股比例=(分行营业收入\u分行营业收入之和)× 0.35+(分行职工工资\u分行职工工资之和)× 0.35+(分行总资产\u分行总资产之和)×0.30
第三步是计算所有分行
分摊的税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合并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金和应付退税款的最终结算,其中50%由各分行分摊,各分行按分摊的税款办理现场缴纳或退税。50%将由总部分享。
第四步分支机构季度预缴税金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并由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合并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和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配方式,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总行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当地预缴。如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按实际利润预缴,也可按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配方式,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总行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就地预缴。预付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五级分行按总行年度结算
结算、分摊的应付或可退还金额
合并纳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由总公司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公司和各分公司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收分配办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应纳税款,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分别就地办理纳税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