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0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
代表法人的民事活动负责人应当是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法定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