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有限公司的墙: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新趋势

< p > < p。背景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周强主席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副部级委员刘桂香同志作了工作报告。

199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将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调研过程中收集的问题汇总成“会议纪要”。现阶段,它是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九人纪要(意见稿)”

“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上流传的前一版本有部分不同。全文共123条,涵盖13个方面,包括适用于《民法通则》的法律衔接、企业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证券纠纷、商业信托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破产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第三方撤销纠纷以及交叉学科纠纷的处理其中,关于公司纠纷审判的第四款再次强调并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公司是一堵墙还是一层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即“揭开公司面纱”通常,公司被视为独立法人,并对其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坚持独立人格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可能会“刺破”或“揭开”公司的面纱。从法律角度看,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冰箱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中率先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也规定了该制度:“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关于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制度的核心规定。然而,对于“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定义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严重程度”缺乏更明确的规定。

《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刘专门委员会在会上再次强调,该制度的适用应坚持谨慎适用、适用时适用、案件处理的思路。审判不应“动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石”,而应“敢于用该条款揭开公司面纱”并做出综合判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

中,“用时即用”的表述可以从会议重视否定法人人格制度这一侧面看出。会议还强调,应协调好“三个关系”,即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部和外部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也分别反映在否认公司人格的过程中,于是问题就产生了: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公司自治原则?如何敲敲有限公司的墙,找到背后的“操纵者”?

3,至关重要:财务或火锅

公司的人格否认需要得到确认,以有人格混淆。一般来说,对公司人格混淆的判断适用三个标准,即人员混淆、业务混淆和火锅(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川椒工贸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将财产或财务混乱定义为“人格混乱的重要表现”,明确了以下情况构成财产或财务混乱:

1)股东免费自由分配公司资金或财产,不做财务记录;

2)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别股东的债务,或将资金分配给关联公司而不做财务记录;

3)公司账簿和股东账簿没有区别;

4)股东自身利润与公司利润没有区别,导致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财产以股东名义记载,归股东所有和使用。

以上五种情况构成了财产或财务的混淆,我们称之为构成法人人格混淆的“充分情况”。

此外,这次“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也出现了“强化”,即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淆;公司员工和股东之间的混淆,尤其是财务人员;公司的住所与股东的住所相混淆。这些强化情况都不能单独直接构成公司的人格混乱,但它们都被用作证明财务或火锅的强化情况

对于公司的人格困惑,财务或火锅的证明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以往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淆时也持有倾向性意见,即“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财产或财务混淆”。有鉴于此,《九届人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法院此前的判决观点,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向公司发出了方向变更“警示令”,即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将会混淆公司人格,从而在公司治理、合规制度建设和规范股东责任约束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4,偏离意思自治:滥用控制权

要实现公司人格的独立,它主要表现为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意志”意味着控制,“利益”意味着“利润分配”关于股东滥用控制权,《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家族企业、一人公司”等情况,定义如下:子公司向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提供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入属于母公司,但损失由子公司承担。首先,提取公司的资金或解散公司,然后用原来的设备、场所、人员和相同的业务目的成立另一家公司,从而避免原公司的债务

关联公司、空壳公司、僵尸公司等。近年来已成为公司交易领域的热门词汇。对于“一人拥有一家以上公司”(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拥有一家以上公司)或“一家主导公司”(家族企业或关联公司大量积累)的这种情况,上述“利益传递”行为将直接导致对公司人格的否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越过“外墙”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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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股制度下的资本博弈:公司资本明显不足

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支付方式不再是法律强制性的,而是认股方式、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经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同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的条款被采纳代替。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项目,公司登记时无需验资报告。

从那以后,“认可制度”正式建立,有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因此,大量针对中小企业的债权无法收回,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困难:

1)信息不透明

企业建立后采用了确认制度,由于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一般很难在公开的工商信息中找到其股东实际支付的金额;

2)截止日期不确定。

认购系统还允许股东和发起人自行设定认购股份的截止日期。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最后期限有多长,只是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股东也可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不合理地拖延出资期限。对于这种不合理或恶意拖延出资期限的行为,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虚假出资,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而不直接否认公司的人格

“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定义了资金的严重短缺:成立时不足,成立后不足其中,公司成立时,资本明显不足,这意味着“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额明显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不符。”这里的“重大”和“显而易见”也表明了最高法院在运用这一理念时的谨慎:例如,

投资10万元,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虽然公司第一季度的实际收入可能会超过注册资本,但这并不符合“重大”的要求,属于正常的“小而广”的经营模式。但是,如果同样投资10万元,开一家五星级的国际度假酒店,每天要花费几万美元,这就涉及到“风险与资本不匹配”,即资本明显不足。

公司成立后,资金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逃资金,导致经营规模与隐藏风险明显不匹配。

6。诉讼地位和路径:司法成本不再是困扰股东的“护城河”。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直处于逐步探索之中。总的来说,各级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持开放态度。然而,司法成本始终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障碍”之一,这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

是一种经济成本,当事人往往选择优先确认债务关系,在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件后,他们会提起追加费用的诉讼。另一方面是时间成本。共同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间成本存在不确定性,甚至会影响债务关系的审理过程。

《九人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述所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

1)债务已分别确认和备案,股东被告和公司第三人。

2),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3)如债务未被确认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澄清并增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未增加额,则予以驳回。

上述关于诉讼地位的内容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路径更加清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债权人债权的司法成本,搭建了一座桥梁。

是《九人纪要(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目标之一,旨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对创业的信心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不可重复的创造力和充足的资本。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即否认公司人格的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与不合理的股东和“老年人”对抗的机会,使债权变得更加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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