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是否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用?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由于中介的过错而解除了买卖合同,中介合同仍然有效,中介不承担违约责任

商铺买卖合同

董是某住宅楼的业主。

2年8月6日018,董某为甲方,王某为乙方,周某以汉唐盛世联营店业主的名义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王某在董某居住区购买一套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92万元,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房屋经济信息服务费9200元。

合同第4条规定付款方式如下:“1 .乙方付款协议:乙方自愿承诺在2018年11月30日前准备好首付款,甲乙双方将开始办理贷款手续。”2 .房屋交易程序按照规定实施交易资金收付监管,支付程序按照相关部门的《监管程序》执行合同第6条第8款规定:甲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并双倍赔偿乙方;如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作为补偿归甲方所有。2.除上述赔偿外,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即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出现本条第1、2、3、4、5、6、7项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2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5%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当如实赔偿。3.如因非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该房屋的经济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第八条补充协议:1。甲方名下的贷款由甲方自行取消,甲方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消贷款;2.乙方商业抵押贷款

合同签订当日,董从王处收到定金2万元,周以汉唐公司名义分别收到董、王信息服务费9200元其余的程序尚未完成。

周是汉唐盛世的一家店铺的经营者。他与汉唐盛世签订联盟协议,加入汉唐盛世的连锁体系。他向汉唐盛世支付了保证金和授权加盟费,获得了合同中店铺的使用权,并享受到了汉唐盛世提供的其他服务。他负责开拓市场和发展自己的商人,确保他的商业行为和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违反这一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他独立承担。店里挂着的周的营业执照是汉唐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执照

董称,2018年8月6日,董、王、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王的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因此,董未能收到王的首付款,也未能取消贷款。结果,双方都无法履行合同。汉唐史圣专卖店不具备中介机构资格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也不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给董某造成损失。因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周某返还中介费9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诉称同意解除合同,反诉董某违约,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解除合同。法院责令董赔偿王因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8万元,包括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已付居间转让费92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4.6万元、实际损失房款1.2万元、损失房款7万元。

法院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出卖人董某、买受人王某、居间人周某以汉唐盛世专卖店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住宅小区房屋买卖协议》即行解除;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董返还王定金2万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董某应赔偿王某人民币46000元;4.驳回董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王的其他反诉请求

1、董某、王某、周某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房屋所有人、房屋买受人和中介人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虽然诉讼涉及的房屋存在抵押权,但合同中已经约定抵押人董某在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前应偿还贷款。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所有人和房屋购买人的真实意图是合同这一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在

中介合同中,虽然周以汉唐盛世公司的名义与董、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中介费用,但周与汉唐盛世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周作为汉唐盛世专卖店的经营者,仍然是一个独立、自负盈亏、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店内悬挂的周的营业执照也是他个人的营业执照,而透露给买卖双方的名字也是韩、唐、的专卖店。虽然合同的实际中介人董某对周某的资格提出质疑,但资格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中介合同的效力。因此,这部分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董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王也同意解除。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本协议仅解除了房屋所有人与房屋购买人之间的部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居间合同。因为中介合同是经纪人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为签订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经纪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合同是由于中介为签订合同提供媒体服务而形成的,合同双方应平等地承担采访者的报酬。第427条还规定,如果经纪人未能促成合同的订立,他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客户支付在中介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不难看出,在这种中介合同纠纷中,只要证明合同成立,中介就可以获得报酬,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协议或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本案中,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买受人就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买卖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居住事项已经履行。同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因丙方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符合法律规定。中介人周某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中介义务,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不在中介人。中介人没有不履行合同的过错,没有违反中介合同的有关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因此,董某要求终止居间合同并返还居间费用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董、王违反合同

该房屋买卖为私有房屋,按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程序进行虽然合同没有规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但从正常的交易惯例中可以推断出向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起始时间。尽管在具体时间上没有达成一致,但这不会成为履约的障碍。因此,合同并非不可能履行,董某的索赔也不能成立。

合同双方补充协议规定,甲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自行取消该房屋买卖贷款,乙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准备好全部首付款,双方应开始办理贷款手续。王某已履行了准备首付款的义务,但董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取消贷款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于董

3。支持王某因董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根据合同规定,董某应对王某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董的违约,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王的合理损失基本上相当于违约金的数额,所以他的赔偿要求过高。由法院责令董承担4.6万元罚款是适当的。

保证金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在订立合同后和履行合同前,为保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的履行,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另一方预先支付的款项或其他替代物。如果双方都同意违约金和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显然,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选择一个。如果同时要求双倍存款和违约金,则不能支持。王还要求董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予支持。因此,董只需向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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