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
最近,苹果公司富士康雇佣的“临时工”问题备受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疑问:“临时工”是什么?什么法律保护被派遣的工人?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都被称为“临时工”,法律关系非常不同。
是众所周知的,而“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人”的称谓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第二条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临时工是指服务年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和季节性就业。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实际上已经从法律意义上消失了。根据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用工形式等是否存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因此,与正规工人相比,过去意义上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雇主在雇用临时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由此可见,“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合同工”的一种雇佣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是从法律层面解释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临时工”和“工厂”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
第一,劳动就业例如,为了宣传“六一”儿童节,食品厂临时直接或通过中介公司招聘促销人员。双方同意“日薪,7天工作200元”此时,发起人与食品厂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劳务外包就业例如,为了提高工厂的安全水平,食品厂和保安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外包协议”,将工厂的保安工作外包给保安公司。服务费按季度结算。保安公司必须招募保安人员,根据食品厂的要求设立保安点,并提供保安服务。此时,保安和保安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保安和食品厂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第三,劳务派遣用工例如,为了完成春节订单,食品厂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80名包装工到食品厂,为期4个月,月薪5000元。此时,打包机与劳务派遣公司(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动关系,食品厂(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尽管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工人
通常被称为“临时工”,但他们与工厂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显不同。
在媒体关于富士康“临时工”雇佣情况的报道中,有一个细节提到:“为了应对旺季的大量订单,富士康郑州工厂雇佣临时工的比例超过了50%,远远高于规定的10%“由此可见,这应该属于劳务派遣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从此,大量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过程如下: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劳动者分配到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这些劳动者将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在权利和义务上有所不同:
为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不得向派遣工人收取任何费用;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此外,雇主应该履行对工人的义务,如与工人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派遣劳动者在不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
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其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分成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此外,他们还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派遣工人他们的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对于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被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为劳务派遣员工,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发生不足额、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情形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赔偿。应遵守劳动纪律。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最基本的特点是用工主体与用工主体分离,派遣工人面临劳务派遣公司(即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即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如果出现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两家公司又推诿搪塞,工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我们能要求这两家公司分担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条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如下案例为例:老李曾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意将他送到物流公司做装卸工作。一年后,老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工资,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发现老李的月薪是4000元。在他任职期间,物流公司确实要求他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进行装卸工作,当他加班时,物流公司只按每天50元的标准给他支付膳食补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物流公司承担加班工资和奖金。因此,它不应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连带责任。最后,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应依法支付老李加班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与物流公司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协议不能对抗被派遣工人,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对物流公司的加班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相关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抵制劳动者合理的权利保护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后,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向物流公司索赔,但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作为拒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依据。
总之,劳务派遣用工由于其工作内容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并不排除在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外。属于劳务派遣就业的临时工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