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把我的房子卖给谁,一个房间两次?

人民日报

[案]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购买商品房,约定付款时间为当年11月不久,李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物业管理费、水费等费用,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0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某签订合同,将该商品房以较高价格出售给冯某。随后,冯通过更换门锁进入了有争议的房子。李某认为冯某是非法占用房屋的行为,而冯某则认为他在签订合同后交付了购房款,依法占有和使用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双方发生了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是以李某为所有人网上备案的,网上备案的合同具有优先权。因此,冯某被判搬出有争议的房屋,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赔偿房屋被占用期间的损失4万元。

[声明]李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争议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房地产房屋部网上备案的合同。该房屋的起诉人是上诉人李某

199初审法官表示,虽然网上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只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合同的所有人是确定的。出卖人出卖一套房屋、两套房屋,买受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未进行预告登记的,网上备案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当出售

199套住房时,谁的权利首先受到保护?北京市史静(大)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表示,如果几个合同有效,每个买受人都必须履行合同,那么权利保护的顺序应根据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合法占有和买卖合同成立的顺序来确定。对于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安顺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产权变更手续,防止纠纷发生。

人民日报(2020年2月20日,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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