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中演员高以翔的猝死:听律师分析后如何计算法律责任?

预计他会安全醒来,但

带来了他死亡的噩耗。

高以翔在清晨录制节目时晕倒。

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

谁应该对此负责?

请律师费用怎么算

明星在录制节目时发生意外

责任分工

9年11月27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录制浙江卫视《捉迷藏》节目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只有35岁后来,该项目组发表声明称,死亡原因是“心脏性猝死”,高以翔的死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事实上,这不是艺术家第一次在录制节目时发生意外。王摔断了腿,张杰因缺氧晕倒,的敏感部位受了伤,而则受了伤,几乎毁容...

那么,当一个艺术家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呢?针对

事件,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副部长乔律师表示:

事件中有三大主体:明星、经纪公司和节目组。如何确定这三方的责任,需要结合其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有劳动关系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明星是由经纪公司安排录制节目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节目录制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者在节目录制期间48小时内任何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死亡都是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用人单位的经纪公司已经依法为明星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死亡抚恤金;如果代理机构未依法为明星缴纳工伤保险,则代理机构有义务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明星支付赔偿金。上述工伤规则适用于中国大陆。如果经纪公司不是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还应执行经纪公司注册地的相关规定。

第二,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明星是因就业活动发生事故还是因自身疾病发生事故。如果前者成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纪公司将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作为第三人,如果调查发现明星的事故是由节目组造成的,节目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如果星际与机构、程序组属于合作关系,那么机构、程序组应该如何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它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判断

高以翔逝世的消息传出后,许多网民表示遗憾和震惊,指出该节目的危险系数太高,参与的难度和强度太高,应该由专业人士参与,而不是未经训练的明星和普通人。在此之前,许多参与录制的明星由于强度问题而呕吐和晕厥。

综艺节目不能以“艰苦生活”为亮点!没有人想看以生命为代价的综艺节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一)256±199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意外伤害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

名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复发。

名职工有前款第项和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之一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新增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如果雇主和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生产安全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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