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非诉讼客户的数量有限制吗?如果客户违反合同怎么办?

委托合同,又称“委托合同”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委托合同有不同的限制。那么,合同法对非诉讼委托人的数量有没有限制,以及委托人的违约情况如何?

网民咨询:什么是非诉讼委托合同,非诉讼委托的数量有限制吗?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委托人违反支付费用义务的责任

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受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

委托合同已付原则,免作例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一至二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杨森律师分析:

受托人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的依据。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素的受托人的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异。在委托合同已支付的情况下,受托人未能实现“好经理的理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是受托人的过错。但是,对于未支付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的特点是什么

1年,委托合同的对象是劳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年,委托合同为承诺、非必要和双重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向,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决定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日起生效,订立委托合同不需要履行或者交付货物的行为。

委托合同的成立不需要以某种形式进行,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

委托合同在接受要约后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支付,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3年,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委托合同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合同是否支付由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难度协商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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