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隐瞒保险金,肇事逃逸第三者责任险?

一名男子在事故发生后撞上摩托车逃跑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将该男子和被事故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声称事故是肇事逃逸,不应对第三方负责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真的不用为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事故

1992年6月21日015时,邓州市刘谋驾驶一辆小车驶往248省道邓州市团河桥时,与王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谋逃脱了王的伤被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50天,费用为17,549.5元。事故得到了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证实。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王没有责任王住院期间,刘预付医疗费6000元。

刘谋驾驶的小汽车归刘谋某所有,车辆已投保强制性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不予赔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因医疗费用问题,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

第三者保险赔偿范围

号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保险公司赔偿王共计人民币29,699.5元。

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上诉称刘谋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不应向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报表

法院认定王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2,549.5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150元,上述损失合计29699.5元

法院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刘谋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交强险优先赔偿原则,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对方车辆交强险范围内单独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依法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向王支付交强险医疗费用保险限额以内的保险费1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以内的保险费7150元,以上两项合计17150元对于王的剩余损失12,549.5元,因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为王支付保险金额12,549.5元。

因此,邓州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向王支付共计人民币29,699.5元。

南阳中级法院认为肇事逃逸是事故后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实际上,逃逸的情况更加复杂,这并不一定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标准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上诉人南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确认其已履行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个条款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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