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抛出车外,被自己的车碾死。伊彦法院判给赔偿!

强制交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但是如果司机在被抛出车外后受伤,他能赔偿自己车的强制交通保险吗?最近,Xi伊彦区法院道路交通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

>>;该案回忆说,

199司机被自己的车轧死。

家庭成员以112,

|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1992年12月20日,刘龙江在西汉高速公路k 1133+830米附近驾驶一辆卡车a时,与停在他前面检查(进入安检站)的外来人张贵民驾驶的卡车b尾部右侧相撞。刘龙江被抛出车外,被他的车碾过。该车继续向前行驶,与右侧护栏相撞,然后与刘宁宁驾驶的待检货车的右中部相撞。刘龙江当场死亡,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确认了事故:刘龙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贵民作为局外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龙江的继承人张丽丽等人与张贵民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199后,张丽丽等向Xi市伊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龙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各种损失1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被抛出车外后被车辗过所造成的损害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刘龙江作为驾驶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焦点是

受害者是否属于强制交通事故保险中的“第三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坐在机动车辆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或“车上人员”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转换而转换。

本案中,刘龙江的卡车A与外来人张贵民驾驶的卡车B的尾部右侧相撞后被抛出车外,其身份由“车上人员”变为“第三方”,被卡车A辗过,因此,受害人刘龙江与卡车A形成了“相对第三方”关系,符合《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的“第三方”情况鉴于a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每一分项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法官最终决定支持原告的主张。当

199名司机被抛出车外时,他们一定会得到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吗?“不一定审判长说,这要看“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人”,转化标准应该是受害人离开车辆的时间。如果刘龙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抛出车外,并因碰撞而受伤,则不能视为“第三人”本案的特点是刘龙江被人从车里扔出来,被车轧死,适合认定为“第三人”(本文中的名称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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