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一年

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至7月在被告李顺建筑公司项目部工作。由于工资未能如期支付,项目部经理郝某于2015年8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张某2015年6月至7月的工资总额为18000元,他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工资的一半,剩余部分在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该借据盖有“被告李顺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之后,工资没有如期支付。原告张于2018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3060元。被告李顺建筑公司进行了辩护,理由是原告的索赔超过了法定时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微信催欠款的聊天截图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没有诉讼时效。原告张于2017年1月提交了其与项目经理郝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视为原告对被告的主张。诉讼时效从2017年1月开始。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均为复印件,未提交原手机及对方微信账号信息,无法证明其与项目经理郝聊天,且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据,项目经理郝也失踪,因此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应该认为诉讼时效没有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本案情况,原告张于2015年6月至7月在被告公司项目部工作,该“借据”上也有被告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因此顺利建筑公司是本案的适当被告。

其次,本案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借据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本案。本案涉及的“借据”出具于2015年8月20日,最终结算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7年9月16日止

关于原告张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其于2017年1月向项目部郝某索要钱财,证明其目的是为了中断诉讼时效。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是否会中断诉讼时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最终证据,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注册非实名微信时,在微信上聊天的双方应被确认为本案当事人;第三是确保微信的聊天时间在所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第四,微信聊天的内容明确且相对完整,能够反映出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但本案中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只有部分内容,截图中的聊天时间只能显示1月20日的年份,不能显示年份,也不能显示对方是郝某,原告也不能提交手机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张于2017年向项目部郝某索要欠款。因此,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人民法院不支持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有的社会秩序。本案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民法通则》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因此,本案在《民法通则》实施前两年已经完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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