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和持有成本太低,权利人需要对每个注册商标逐一启动异议或无效程序,这仍然是更快、更有效应对注册的制约因素此外,为了获得授权,权利人必须单独申请登记。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对注册的不断争夺,权利人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未经授权的持续权利保护循环。其中,行政和司法资源也被大量消耗。
与此同时,“三资”现象最近似乎有所增加。一些个人或组织已经提交了大量申请,甚至多次申请不取消已注册三年的商标。之后,他们主动联系注册人,要求一笔钱,以换取他们主动撤回撤销申请。该法案的盈利点在于(1)注册人可能愿意支付对价,在撤销人提出赔偿解决方案后尽快终止程序,以节省辩护和证据收集的精力和费用;(2)注册人实际上并未使用该商标,因此愿意支付对价以保留该商标。注册商标确实有义务使用它们。不使用撤销程序可以清理一些未使用的商标资源。然而,撤销程序被滥用为一种新的营利工具。恐怕这将导致在不久的将来撤销案件的大量增加。然而,当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时,他们必须处理大量的撤销申请,努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曾建议在商标法的修改和实践中引入一些应对抢注的机制。参见《商标法修订案》,这六条建议可能包含商标抢注
在讨论《商标法》第五修正案时,作者再次提出能否参照其他领域的成熟做法对异议/无效程序和撤销申请程序进行改革,以遏制恶意滥用程序,节省当事人、行政和司法资源,并兼顾公平。
异议/无效程序的改革设想如下1。关于域名投诉机制,可以针对同一对应方的多个商标提出一项异议/无效申请。第二,关于域名投诉机制,处理商标争议的权利将向项目主办人(即异议者/无效宣告申请人)开放如果异议/无效成立,有争议的商标可根据请求被无效或强制转让给发起方。这样,如果发起人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授权,从而防止他们重复注册。第三,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的做法、债务担保和反担保的规定以及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制度,将异议/无效程序分为程序的初始阶段和实体对抗的后期阶段,并引入强制抗辩和担保基金制度对案件进行过滤和筛选,使当事人和主管机关的资源能够集中在相对较少的案件中。
1,程序启动阶段:
1.1保荐人提交固定的书面通知(不需要实质性证据),同时,除正式费用外,保荐人还应根据争议商标金额向行政机关支付固定金额的担保(以确保保荐人确认存在侵权或禁注,金额标准由行政机关确定,如每件商标3000元)启动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初步审查后通知被申请人(即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程序开始;如果被申请人决定参加诉讼,他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如30天)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支付相应金额的反担保金(以确保被申请人确认不存在侵权或禁止票据的理由);此后,行政机关通知双方进入实质性对抗阶段。
1.2被申请人未答复或未支付反担保金的,视为对赞助人主张的认可,行政机关应裁定该异议/无效宣告成立,有争议的商标根据赞助人的选择予以无效或强制转让,并同时将担保金退还给赞助人
2年,实质性对抗阶段:
2.1在实质性对抗阶段,主办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3个月)提交实质性异议/无效理由和证据;被申请人还必须在收到行政机关转交的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3个月)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双方都有机会交叉质证证据交换(非强制性);之后,行政机关将具体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决。如果异议/无效宣告成立,担保金将返还发起人,被申请人的反担保金也将作为赔偿转移给发起人;否则,如果异议/无效宣告不成立,反担保金将返还被申请人,保荐人的担保金将转移给被申请人。
2.2进入实质性对抗阶段后,任何一方未能如期提交理由和证据的,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行政机关应当在不审查案件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缺席方的裁决,并相应转移保证金和反担保金。
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改革只需在现行程序中引入担保和反担保机制,即:
被撤销人提交固定的申请表,同时除正式费用外,向行政机关支付固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撤销人已调查确认该商标未被使用,并愿意承担撤销错误的后果,金额标准由行政机关确定,如每件商标3000元),以启动撤销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初步审查后通知商标注册人答复;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目前为2个月)提交使用证据,并支付反担保金(以保证商标的真实使用);此后,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裁决。如果撤销成立,它将返还撤销的担保基金,同时注册人的反担保基金将被转移到撤销以获得补偿(清道夫的收入)。如果不成立,将返还注册人的反担保金,同时撤销的担保金将转移给注册人进行权利保护补偿。根据笔者的经验,大多数注册人对商标申请后的程序持放任态度,不参与或投资对抗成本。在将异议/无效程序分成多个步骤并根据上述假设引入一个保证机制之后,可以预见,由于抢先注册人不参与该程序,大多数商标抢先注册的异议/无效申请将很快被关闭,这不需要权利人花费大量时间收集、整理和翻译证据,也不需要占用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同时,也可以增加优先登记的成本,降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防止程序被滥用。在撤销程序中引入罚款收入机制后,成本的增加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恶意撤销申请的增长,同时补偿实际履行商标使用义务的注册人的部分权利保护成本。上面的想法是抛砖引玉。可能有些不成熟。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