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的主要信息:从前一天起工作一天,24小时工作或待命的工人可以享受夜班津贴。
案例摘要:
滕于2015年11月加入天津市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搬运、司机及与现场作业相关的岗位。工作地点是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劳动报酬由公司于每月3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滕某。工资由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加班费组成。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年4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年,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滕某自然月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前一天的休假和每天12小时的工作记录,还包括每天8小时的正常工作记录。
滕诉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夜班津贴8401.5元
年以后,双方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单记录,滕的工作时间比前一天少一天。本案中,公司在滕的工作时间内记录了12小时/天的工作时间,但实际上滕是24小时值班,公司的调度部门根据进出天津港的航班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结合滕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公司具备享受夜班津贴的条件,并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保障其夜班津贴的申领。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并不支持辩护,因为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夜班津贴的计算,根据《关于建立全市平均工资发放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支付。
中产阶级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计算支付,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计算支付,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落。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承担2015年12月未提交考勤记录的法律后果。参照双方实际就业情况,参照商务舱工作模式,2015年12月工作时间确定为15天。根据2014年天津市职工日平均工资215.4元(2014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6232元/12个月/21.75天),按10%的比例支付323.2元。关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夜班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全年倒班工作日数为132天,以2015年天津市职工日均工资227.3元(2015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328元/12个月/21.75天)为基础,按10%的比例为3,000.36元;关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夜班补贴,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在此期间,根据2016年天津市职工平均日工资242元(2016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12个月/21.75天),按10%的比例计算为2952.4元,上述夜班补贴总计622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支付夜班津贴,滕的工作时间是前一天的一天,他24小时值班或待命。该公司声称,他可以休息或回家,没有具体的工作,这不符合滕的工作性质和客观现实,法院不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滕具备享受夜班津贴的条件,并无不当。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以当时天津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医院根据《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保险待遇发放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计算出公司应向滕支付夜班津贴6275.96元,这并非不当,由法院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