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如下:
因合法建房获得房屋权利;
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而获得的房屋权利;
为继承、遗赠取得的房屋权利;
已变更登记情况;
199栋房屋丢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申请由双方共同申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合法建造房屋而获得房屋权利;
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而获得的房屋权利;
为继承、遗赠取得的房屋权利;
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
199栋房屋丢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