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

团的负责人说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重要土地法。“新中国成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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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约1.5亿人口的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到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仍有大约3.1亿个新解放区,主要在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南部,那里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 1949年冬天,人民政府在中国北方主要城市的郊区和后来解放的地区、河南省的一半地区和农业人口约2600万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其他地区,开展了反土匪和反霸权运动、减租和取消抵押贷款运动,为土地改革奠定基础。

|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讨论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问题。毛泽东在报告中把土地改革列为全党和全国人民争取从根本上改善财政和经济状况的首要条件。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同意刘少奇的《土地改革报告》和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建议中央政府予以采纳和实施。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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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6章40条。总的方针是依靠贫农和农工,团结中农和中农,逐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分开发展农业生产。其主要内容有:

(1)总则废除地主阶级对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剥削,实行农民土地所有权,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开辟新中国的工业化道路。

(2)没收和征用土地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农具、剩余粮食和他们在农村的剩余房屋征用祠堂、寺庙、寺院、教堂、学校和农村组织及其他公共土地,但经当地回族人民同意,可保留所有清真寺用地。农村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土地和农民以前居住的房屋将被没收。革命烈士、军人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那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租用少量土地的人,所有土地的人均数量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量的200%,均保持不变。超过此标准的,征用超过部分的土地半地主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他自己耕种或雇佣他人耕种的土地,他所出租的土地应予征收。富农所有和雇工耕种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不受侵犯。富农出租的少量土地将保持不变。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3)土地分配所有被没收和征用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按照土地改革的规定收归国有者外,应由乡农民协会接管,并统一、公平和合理地分配给没有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地主将得到同样的份额,这样他们也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计,并在劳动中得到改造。

(4)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没收和征用山林、鱼塘、茶山、铜山、桑园、竹林、果园、芦苇场、荒山等可分割的土地,应当按适当比例转为公有土地,统一分配。没收和征用的堰、塘等水利工程,应随场分配大片森林、大型水利工程、大片荒地、大片荒山、大片盐田和矿山,以及湖泊、沼泽、河流和港口,都被人民政府收归国有并加以管理。原经营者应当继续经营机器栽培或者其他先进设备栽培的农田、苗圃、农业试验场和技术竹园、果园、茶山、铜山、桑园和牧场,不得分散经营。然而,土地的所有权原本属于地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被收归国有。

(5)土地改革的实施机构和方法土地改革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处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各项事宜。农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和省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农民协会委员会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实施机构。土改期间,各县组织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判和惩处犯下滔天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罪犯,以及所有违反或破坏土改法律法规的人。

(6)补充规定这项法律适用于广大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主要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措施将另行决定。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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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报第一、二版分别全文刊载了刘少奇同志的《土地改革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发表了社论《为中国的土地改革而斗争》社论指出,这两个极其重要的文件对正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并逐步开始建设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从那以后,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逐步分阶段、分批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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