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复议,但被拘留的人必须立即释放。
199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讯问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当发现逮捕不适当时,必须立即释放并签发释放证书。199第9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在本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驳回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