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包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3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标准术语。外国人姓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附上中文译本;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提交证书及证明文件。
第四条,所有邮寄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文件,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提交日期;邮戳日期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证明的以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的日期为提交日期。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发送给请求书中指定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