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盛极食品的警告信比克电力拖欠逾期诉讼未能及时来信

昨天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的《北京市监察局行政监察办法决定》([2019年第130号)显示,北京党生物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党生科技”,300073。深圳)未能及时披露对深圳自行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自行车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党生科技发出警示函在科技进步中,我们要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党生科技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注册资本4.37亿元。李建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有9822.6万股,占总股本的22.5%。

据techweb报道,2019年11月8日,盛基披露“应收账款风险提示公告”时,公司共有3.79亿元应收深圳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账款,上述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随后,深交所下发了《北京党生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询证函》,要求党生科技补充相关事宜

欠款条

此外,党生科技还从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和深圳比克的母公司深圳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获得了上述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据悉,党生科技只是比克电力旗下的几家公司之一,包括白蓉科技、航科科技和长新科技,这些公司都在比克电力的未清偿账户名单上。“罪魁祸首”是中泰汽车。根据比克电力公司最近的公告,中泰汽车及其子公司拖欠比克电力公司的贷款6 . 21亿元。双方都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在投资者知晓之前,立即披露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a)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财产的重大决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4)公司有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有重大赔偿责任;

(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主管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已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和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定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5%以上依法被质押、冻结、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或质押;

(16)主要或所有业务已停止;

(17)向外界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九)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化;

(20)因以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未按规定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予以改正的;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2)监管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并公布;

(5)被视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察办法决定(北京党生物资科技有限公司)

[〔2019〕130号

关于北京党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督办法的决定

北京党生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未及时披露对深圳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采取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贵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年11月19日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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