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酒后驾车而借给他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日前,宜兴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机动车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8.2万元。
2年9月25日018时许在酒吧与赵某、邵某共进晚餐。邵某骑摩托车去酒吧,三人一直喝到凌晨。车主邵某觉得自己已经喝醉了,不能开摩托车,于是让同样喝醉但身体状况良好的徐某开车。许某答应了,三人一起上了摩托车离开了。由于饮酒,徐在驾驶摩托车时不慎摔倒,造成摩托车当场损坏,车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据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和邵不在此列经鉴定,赵某因事故致残9级。治疗出院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3.2万元。在
审判中,徐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徐认为,赵和邵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戴安全帽,尽管他们知道他喝醉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他们仍然骑着他驾驶的摩托车。他们犯了重大错误,所以赵和邵应该和他一样对事故负责。另一名被告邵某没有参加审判,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警察的认定,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考虑到赵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佩戴安全帽,明知徐在饮酒仍允许徐驾车,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依法减轻。法院决定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减少20%,因此徐应承担80%的责任本案中,邵某是涉案车辆的车主。他知道徐某酒后仍让徐某开车,并承担徐某赔偿责任的50%的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徐赔偿赵全部损失16.4万元,邵应承担徐50%的连带责任,共计8.2万元。
本案中,徐酒后驾车,交警认定徐为肇事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由于受伤的赵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且知道徐某在乘车时饮酒,徐某的赔偿责任可依法减少20%。然而,车主邵某知道徐某喝醉了,将车借给了徐某,并允许徐某酒后驾车。他显然忽视了保护车辆的职责。因此,邵某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对受伤后的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人在出借机动车前应履行基本检查义务,检查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适合驾驶的基本条件。法院在考虑了邵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后,决定由邵承担徐50%的连带责任。
享受安全保障思想
金沙高速公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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