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招标投标法修正案》亮点: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名,招标人独立确定中标人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自1999年颁布以来已实施了20多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一次重大改革。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招投标领域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名

原《招标投标法》第40条修改为:

第4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分别对招标文件进行集体研究和独立评审比较;如果有基准价格,应参考基准价格。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说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和风险。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注明排序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天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选择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约能力和风险的评审,独立确定中标人。校准方法应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第42条

修改为

第48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投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在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可以开标评标,也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所有投标再次被拒绝,可以停止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关于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

在今年的NPC、CPPCC会议上,财政部对NPC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最优质量中标制度的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将调整以最低价为主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按照优质发展工作的要求,努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本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明确规定: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投标,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异常低,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果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解释,合同履行的风险太高,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和确定评标方法:

(1)综合评价法,即规定投标文件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2)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是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最低价法仅适用于具有共同技术和性能标准的项目,或者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个国家鼓励投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估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全生命周期能耗和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由此可见,业内广受批评的“低价中标”问题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总项目合同的分包(一些文件提到“总项目合同的分包”)没有来自上位法的明确支持,并且当前的法律等级不够充分。在这项修正案中,也有明确的修正案。

修改为:

中标人可根据合同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和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和重点工作不得转包。国家对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独立确定分包商。接受分包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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