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建筑工人和其他人在考试中作弊并参加/代替考试是一种犯罪!(附有典型案例)

199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视为“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年,更换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更换考试犯罪的定罪处罚

如果罪行轻微,则不得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2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3、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其他帮助组织作弊,或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年,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和答案,以及组织考试作弊或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和组织考试作弊或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生效

2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199第284条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各省市相继曝光多起中学生作弊事件:

8月29日,贵州省发现42名中学生考试违纪违规,24名学生当前科目成绩无效。8月8日,湖北省公布,699人在第二次建筑考试中作弊,374人所有科目的分数被宣布无效。7月3日,湖南披露,在第二次建筑考试中有307人违规,而在当前科目中有302人担任无效职务。

...

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本司法解释已经实施!一旦考试即将举行,它再次提醒大多数考生,考试没有捷径可走。不要冒险,尽力而为。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

1、王、翁启能等。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及答案,然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给他人的,以数罪并罚

(1)。被告人王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奇能够提议并指示王利用参加考试的便利,获取其在培训机构授课时使用的非本专业的市级试题及答案,并同意将其分成40%和60%

同月8日至16日,王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记住了关键词、知识点等。通过在命题现场打字员的电脑中浏览市政和其他专业的试卷。在休息时间,他在笔记本电脑上整理出所获得的市政和其他专业的试卷,然后通过回忆并结合他在任务中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照电脑上整理出的内容在教材上打勾和标记。翁奇可以在王的住处检查、标记和补充他自己的教材。事后,王从翁启能处获得120万元

翁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刘炜,同意采用封闭式小班化培训方式和不通过麦克风见面的教学方式对市级及其他专业的考生进行培训,并向每个学生收取数万元以上的高额费用。被告翁学荣参加培训活动并获得翁报酬。

2年9月017日,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辉意识到培训班授课内容可能是试题及答案,通过微信以照片形式发给被告人洪。洪将信息发给被告,并向其收取6000元。洪灏以1万元的价格把它卖给了被告刘向阳。刘向阳将其提供并出售给被告李江等人以分摊购买成本,获利1450元。在上述过程中,要求上下两行都要保密,不能泄露出去。李江等人将处理后的数据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声称“考试前的绝密”和“不退款”经相关部门确认,上述内容与实际试题高度吻合。

(2)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王作为命题组成员,应被告人翁启能的请求,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及答案,并为翁启能提供该试题及答案用于对外培训牟利。被告人王、、翁奇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卷及答案罪。他们将因几项罪行受到惩罚。王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翁奇将被判处五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120万元罚款。被告人翁学荣、许智勇等八人构成非法贩卖、提供试卷及答案罪。考虑到案件的情节,他们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款。被告人刘伟、王辉、洪、、依法被判处缓刑。同时,被告人王、、翁启能、、被依法禁止任职,被告人刘伟、、被依法禁止任职。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2、侯、胡凯等人代考

、让他人代考均构成代考

(1)基本案件

2年10月015日,被告人胡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让其代考201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代替胡凯参加上述考试管理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胡凯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胡凯要求被告人侯代为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更换考试罪。侯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从轻处罚,而胡凯因自首被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适用审查罪。被告人胡凯被拘留了一个月,罚款8000元。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3、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

非法出售国家法定考试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件

被告李志刚通过互联网联系考生出售作弊手段和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志刚与考生牟鹏签订协议,牟鹏将付给他4万元,并在帮助牟鹏作弊通过考试后提前收取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 00左右,李志刚在获得网上购买的考试答案后,被当场抓获,他将考试答案发送给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牟鹏,并将考试答案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有兴趣购买的20名考生。相比之下,李志刚给作弊考生的正确答案分别是75%和71.9%。

(2)判决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李志刚为考试作弊,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答案非法出售给他人,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考虑到案件的情节以及供述和返还赃物的情节,被告人李志刚因非法出售答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网站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81082.html

北京代考

北京代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考试作弊等组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2年9月2日019

[法释[201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依法办事,维护考试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1条《刑法》第284-1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考试为“国家法定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考试

前款考试涉及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

条第二条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1)组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人员在考试中组织作弊;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

(6)组织30人以上作弊的;

(7)提供50件以上作弊设备;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避免或突破考场防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和存储考试试题及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均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设备”。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284-1条第2款规定的“欺骗设备”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审查机关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涉及特种间谍设备、窃听设备、盗窃特种设备照片、“伪基站”等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发现,但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视为完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入学考试试题和答案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

(4)多次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

(5)非法出售或向30人以上提供试题及答案;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7)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不全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考试罪。

对于犯罪行为人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替代考验和考验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八条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等的单位。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

条第9款以盗窃、刺探、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法定考试试题和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和答案的,分别符合刑法第282条和刑法第284-1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和答案罪应当合并处罚。

第十条组织欺骗、为他人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组织欺骗,或者非法出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提供试题和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照相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窃听、盗窃照相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破坏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建立考试作弊网站和交流小组或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提供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因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执业。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强制令。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等,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北京代考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