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卡车发生侧翻,很不幸,散落的货物被公众抢夺。可以说祸不单行然而,警察是由地方当局派出的,因此他们被视为“没有抢劫”和“没有立案”,理由是“没有人在场照看他们”、“没有人在场”和“少量挪用公款”对货物的主人来说,这就相当于把盐撒在伤口上。
事实上,当地派出所的陈述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据业主宋先生说,当他在8月2日上午到达现场劝阻村民不要抢劫井盖时,甚至没有人听他的,甚至有人追他。价值约10万元的33吨井盖刚刚被搬走,只有几件损坏的物品。也就是说,这些井盖不是无人看管的,村民们也不会错过在主人面前抢劫的机会,而价值10万元的33吨货物也绝不小。此外,我国刑法事实上并未将“被监视”和“亲自抢劫”作为构成“聚众抢劫公私财物”罪的前提条件。相反,很清楚的是“如果聚集大量金钱来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如果有其他严重的情况,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犯罪的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并处以罚款..."因此,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来看,当地警察局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当地警察的做法显然偏离了法治的思维,被怀疑是“糊涂”和纵容非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失职,不能有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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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和稀泥”执法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就在几天前,河南省鹤壁县的一个瓜农被当地警方要求赔偿300元,因为他抓到了一个偷瓜的小偷。在引起公众怀疑后,鹤壁市公安局启动了执法监督程序。
导致基层执法不力的原因是,除了少数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个人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之外,“趋利避害”的选择性执法心理也不容忽视。毕竟,在基层,这种村民盗窃抢劫的案件不仅执法成本高,而且因为违法行为相对轻微,涉案人数众多,所以也不讨好。因此,如果要对法律进行全面调查和调查,执法的权力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被推掉,它将被推掉;如果法律不能被推掉,它将被简化为一件小事。
对这种“和稀泥”的执法,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发出错误的提示,起到恶劣的示范作用,鼓励一些人产生“法律不怪公众”和“恶小而不究”的心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抢劫事件频繁发生。即使有实施制裁的意愿,我们面临的也是“群体行为”。由于警力不足,证据收集和逮捕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结果,法律的实施陷入了这个怪圈,而这种积累是难以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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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聚众哄抢”行为不能再不执法了。执法机关应充分利用法律,善用法律增加个人参与抢劫的成本,做到“法律对群众也负责,有抢劫就有抓”。这将使掠夺者尝到法律的滋味,形成一种警告,并让其他人接受警告,而不是利用他人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