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的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门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人津贴,那就是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2年11月10日,韩某加入设计培训机构工作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5日,韩某给一家设计培训机构发了一封邮件,内容是“关于追回我拖欠的工资”;2018年5月8日,韩某向一家设计培训机构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一天,一家设计培训机构收到了通知。2018年1月至4月,设计培训机构每月支付韩工资1.05万元。2018年6月7日,设计培训机构于2018年5月支付韩工资1675.91元。

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6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签署并盖章的《工资岗位调整确认书》,内容为2016年12月1日起工资8500元/月,2017年6月1日起工资10500元/月,2018年1月1日起工资18500元/月

2年5月8日018,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2018年9月7日,我委发布《裁定》,裁定某设计培训机构2018年1月至4月支付工资差额3.2万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8日支付工资4252.87元,经济补偿金97 500元,未支付年休假工资6804元,并出具辞职证明。一家设计培训机构起诉法院反对这项裁决。

法院判决:1。自本判决依法生效之日起7日内,设计培训机构应向韩某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少于工资部分的工资3.2万元。二、一、设计培训学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韩某从2018年5月1日至8日的当月工资不足2577元3.设计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韩支付经济补偿金。84 500元四、甲设计培训学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韩某未付年休假工资6804元5.设计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韩出具辞职证明。

设计培训机构自2018年1月至4月支付工资差额3.2万元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门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项规定,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一家设计培训机构拖欠韩的津贴,也就是说拖欠工资。韩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计培训机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即6.5个月,即13000×6.5 = 84500元

由于设计培训机构未能证明韩某在2017年和2018年安排了年假,因此设计培训机构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支付11249元5天和4天,而韩某在仲裁中仅主张6804元,经法院确认

设计培训学院2018年5月支付4252.87元,扣除已支付的1675.91元后,仍需支付2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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