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这是一种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职责范围的特殊需要而需要连续工作或努力按时工作的工人。它不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移动操作的工人。那么,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网友问:不定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不付加班费合理吗?
律师的回答:
根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第36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其他作息方式。”
“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具体指“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作时间计算制”“非正常工作时间”是一种不由标准工作时间系统决定的工作系统。企业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工人考核标准来确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工作时间计算系统”需要周、月、季、年等。作为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循环,但规定的条件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但是,当安排非正常工作时间的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时,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公司对员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然后,在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同意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
对于不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控制为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如果加班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即周末加班一般支付工资的200%。
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合格员工,应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如上所述,
首先要求批准非正常工作时间。第二,不定期工作制度要求严格,用人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单位时间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总工作时间。换句话说,加班没有加班费,但只能根据总工作时间来申请。
徐金健律师分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工作的员工;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
1。被批准实施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雇员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约束。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年,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是否加班,需要参照当地政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不允许加班。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加班按加班工资的300%计算。
关于非正常工作时间的规定:经批准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
工人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对于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人,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当地法规要求支付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
名职工仍享有法定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