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属于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两种责任方式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股东出资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出资的财产已转化为公司的所有权。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债务与股东没有法律关系。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偿还,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出资后股东的有限责任,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各种方式向公司转让出资,实际上是变相无偿转让公司资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确定股东是否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一般来说,退股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作虚假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夸大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该公司原本没有任何利润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利用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制作虚假的财产会计报表,从而夸大了公司的现有利润。这样,公司股东就可以合理分配膨胀的利润,事实上,他们变相分配注册资本,收回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2。通过虚拟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出资例如,

通过虚假销售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出,销售不真实,公司资产被变相处置;另一个例子是,公司的股东利用控制关系,利用公司的资产通过虚假的贷款关系向某人或股东自己偿还贷款。由于贷款合同并不存在,向某人或股东偿还贷款实际上是变相提取出资。

3。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出资

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表达形式,但最典型的是“一个团队,两个品牌”也就是说,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公司,公司的部分股份通过其他人的持股来行使,这将更加隐蔽,然后公司资产的转出或转入通过控制关系自由决定。例如,关联公司通过交易转移利益主要体现在对交易的控制上,表面上难以察觉,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投资的行为

项目是自付费用条款。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外,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某一行为是否为抽逃出资行为,应根据其发生后的具体行为来判断。例如,股东在出资后几分钟内将立即转让其出资,这是一种明显的无法律程序的退股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笔者在网上分享了司法机关公开的一个实际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用于学习和交流!

原告机械公司起诉法院,称:2014年11月30日,被告塑料工业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一套机械设备,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余额为10万元,双方同意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余额

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仍未付款。被告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被告李谋亮、董。出资额分别为45万元和5万元。出资于2011年3月18日转入公司账户验证后,于2012年2月26日转出。转账金额为50万元,这显然是一种取款行为。

据此,机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塑料工业公司偿还原告机械公司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茂良、董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分别承担补充责任。被告:塑料工业公司、李木良、董未予答复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塑料工业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塑料工业公司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金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原告机械公司10万元的索赔及利息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李谋亮、董于2012年2月26日经验资后,于2012年3月6日将出资50万元人民币划入公司账户。该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可视为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李谋亮、董对被告塑料工业公司未能清偿原告10万元及各自提取出资本息范围内的相应利息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被告塑料工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机械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茂良、董在各自抽回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被告塑料工业公司无法清偿上述10万元及原告相应利息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论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变更为认缴。但在2013年之前,由于需要缴纳注册资本,需要在出资后进行验资。当时,很多投资者没有资金来源,只是暂时使用他人的资金,待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转让给他人。这种情况可能是这样,但在股东出资后,资本本质上是公司的资产,是验资后的抽回出资的行为。因此,本院支持债权机械公司的请求,由塑料工业公司的股东李木良、东在各自的退股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未缴本息10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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