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为代表客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兼职资产管理和内幕交易支付了费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电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中信证券前投资顾问李丹(600030。上海),在老鼠仓交易股票损失了919,800元。此外,李丹还接受了三位客户私下买卖证券的指令。中国证监会责令李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交易股票损失92万元及以上256元

安信证券-工行-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其经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北京友睿智实际上履行了友睿智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经理的投资决策职责

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丹是北京友瑞控股的员工在此期间,虽然李丹与北京友瑞控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李丹实际上负责北京友瑞控股股权资产的投资决策管理,并与北京友瑞控股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丹具体负责友瑞债券稳定利润集合资金管理计划股权部分的投资决策,并知悉友瑞债券稳定利润集合资金管理计划股权部分未公开的股票交易信息

2015年5月22日,“中牟岭”普通资本账户(3020XXX9813)在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2015年12月4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中牟岭”信用基金账户(800XXXX642)客户经理在上面记录的“钟谋龄”证券账户现场开户数据是李丹。“钟谋龄”证券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全部来自钟谋龄家族自有资金。

2015年6月3日,钟慕玲向李丹提供了“钟慕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委托李丹代为操作,并有收入分享协议。截至2017年10月20日,“中牟岭”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由李丹决定并操作。钟慕玲本人只做了少量的新股购买和一笔委托交易。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李丹是“钟谋龄”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从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丹是“中牟岭”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者,同时负责友睿债券稳定利润汇集资金管理计划股权部分的投资决策在此期间,“中牟零”证券账户与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过类似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中牟岭”证券账户与“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衔接为

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13只股票,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牟岭”证券账户交易量的38.24%,集中交易金额8166.61万元,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牟岭”证券账户交易量的45.81%,集中交易股票实现利润1.1823亿元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深交所交易股票21只,占深交所“中牟岭”账户交易股票的46.67%。“中牟岭”账户交易的股份金额为16976.2万元,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牟岭”账户交易股份金额的48.82%,其中“中牟岭”账户交易的股份损失为201.21万元。

“中牟零”证券账户和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基金管理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遭受损失,损失金额91.98万元

接受三个客户买卖

证券的订单

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李丹担任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持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5年4月1日,李丹与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李丹调任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中信证券为李丹申请证券经纪证书。2017年10月31日,李丹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2013年1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李丹受雇于证券公司。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钟慕玲向李丹提供了“钟慕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委托李丹代为进行股票交易

2014年12月8日,“陈某”普通基金账户在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9月5日,“陈某”信用基金账户在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

2013年7月2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了“瓯谋营”普通基金账户。2013年12月27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瓯谋营”信用基金账户

“陈某”和“欧牟英”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记录该账户经理是李丹,交易资金主要来自陈某欧牟英的个人资金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李丹接受陈某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总额为1.63亿元。2014年4月4日至2017年3月30日,李丹接受欧洲鹰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总额32.96亿元。

李丹接受钟慕玲、陈某、欧慕英的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取得收益分成或报酬。

中国证监会对李丹处以40万元以上256元以下罚款

根据《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和《证券法》第21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份交易的,责令李丹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李丹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指令的证券公司员工处以20万元罚款。

结合上述两个违法事实,责令李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经济网发现李丹有硕士学位。2013年5月11日,李丹在中信证券的执业岗位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2015年5月2日,其执业职务变更为证券经纪人,并于2017年11月6日离职。

118兼职网

相关规定: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李丹)

[2019] 145

方:李丹,男,1971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李丹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私下买卖证券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未作任何陈述、辩论或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李丹有以下违法事实:

1。交易股票

未公开信息

(a)李丹了解

有关未披露信息

安信证券-工行-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12月27日成立,管理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截至2017年8月31日,有瑞债券稳定利润池资本管理计划共有2523名个人投资者根据安森证券稳定利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咨询合同的约定,北京友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友睿智)是安森证券稳定利润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安森证券负责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提出投资建议。安森证券进行风险合规审计。如果投资方案符合安森证券稳定利润的资产管理合同,并满足交易条件、流动性要求和估值要求,安森证券将根据投资方案发布交易指令。在友瑞控股债券的稳定利润池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安信证券按照北京友瑞控股发出的投资方案进行运作,并未对投资方案提出任何异议。北京友睿智实际上履行了友睿智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经理的投资决策职责

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丹是北京友瑞控股的员工在此期间,虽然李丹与北京友瑞控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李丹实际上负责北京友瑞控股股权资产的投资决策管理,并与北京友瑞控股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丹具体负责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及资产管理计划中权益部分的投资决策。通过北京友瑞控股的内部微信群,他提出了包括标的股票、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在内的投资建议。北京友瑞控股根据上述投资建议形成了相应的投资交易指令。经审核后,投资交易指令通过投资顾问远程在线信托系统(O32恒生投资系统)发送至安信证券,相关投资交易指令已实际执行。因此,从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丹了解到有瑞债券稳定利润集合资金管理计划股权部分的股份交易未披露信息

(2)李丹经营的“钟谋岭”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2015年5月22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中牟岭”普通基金账户(3020XXX9813),上海股东账户(A149XXX784)与深圳股东账户(070 xxxx609)关联如下。2015年12月4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中牟岭”信用基金账户(800XXXX642),上海股东账户(E040XXX108)与深圳股东账户(067XXXX595)关联如下。客户经理在上面记录的“钟谋龄”证券账户现场开户数据是李丹。“钟谋龄”证券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全部来自钟谋龄家族自有资金。

2015年6月3日,钟慕玲向李丹提供了“钟慕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委托李丹代为操作,并有收入分享协议。根据李丹、其配偶及钟慕玲的访谈记录,李丹与钟慕玲的微信沟通记录,“钟慕玲”证券账户的密码修改记录,以及李丹操作的“钟慕玲”证券账户与“陈某”、“瓯濛英”等其他证券账户具有相同的订购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的证据,截至2017年10月20日。 “钟谋龄”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由李丹决定和操作,钟谋龄本人只进行少量新股申购和一笔订单交易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李丹是“钟谋龄”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3)有瑞控股债券“中牟岭”证券账户与稳健性分红型基金管理计划在所涉期间融合

从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丹是“中牟岭”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者,同时负责友睿债券稳定利润汇集资金管理计划股权部分的投资决策在此期间,“中牟零”证券账户与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过类似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中牟岭”证券账户与“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衔接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有13只股票进行了衔接交易,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牟岭”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38.24%。 融汇交易金额8166.61万元,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牟岭”证券账户交易金额的45.81%,融汇交易股票利润182.3万元自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共有21只股票在深交所进行集中交易,占深交所“中牟岭”账户交易股票的46.67%。衔接金额16976.2万元,占深交所“中牟零”账户交易金额的48.82%,衔接损失212.11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牟岭”证券账户和“友瑞控股债券稳定利润池资产管理计划”集中交易损失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数据、银行账户数据、证券账户交易数据、计算机硬件信息、信息描述、相关人员查询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这足以进行确认。

我认为,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20条,该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6)泄露其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表达: 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和《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58条规定,“证券公司管理的200人以上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禁止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事利益输送、不正当交易、内幕交易等行为。” 这构成《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所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

2、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a)李丹是一家证券公司的

员工

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李丹担任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持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5年4月1日,李丹与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李丹调任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中信证券为李丹申请证券经纪证书。2017年10月31日,李丹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2013年1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李丹受雇于证券公司。

(2)李丹私下接受钟慕玲、陈某、欧慕英等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1。私下接受钟谋龄的委托买卖证券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钟慕玲向李丹提供了“钟慕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委托李丹代为进行股票交易

2。私下接受来自陈某和欧洲的鹰

委托的证券

2014年12月8日,“陈某”普通基金账户(3020XXX8025)在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A131XXX977)和深圳股东账户(000XXXX 436)关联如下。2016年9月5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陈某”信用基金账户(800XXX680),上交所股东账户(043XXX223)和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146)如下关联。

2013年7月2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欧某营”普通基金账户(3020XXX8025),上海股东账户(A4171XXX437)与深圳股东账户(019 xxxx266)关联如下。2013年12月27日,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瓯瀛”信用基金账户(800XXXX078),上海股东账户(E013XXX006)与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674)关联如下。

“陈某”和“欧牟英”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记录该账户经理是李丹,交易资金主要来自陈某欧牟英的个人资金根据李丹、陈某、欧某应的讯问记录,“陈某”、“欧某应”证券账户和“钟某领”证券账户有相同的订购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的证据。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李丹接受陈某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总额为163,323,357.87元。2014年4月4日至2017年3月30日,李丹接受欧洲鹰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总额为3,295,763,531.27元

李丹接受钟慕玲、陈某、欧慕英的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取得收益分成或报酬。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数据、银行账户数据、证券账户交易数据、计算机硬件信息、信息描述、相关人员查询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这足以进行确认。

、我认为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合法设立的营业场所不得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指令”,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指令”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和《证券法》第215条,我将决定: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份交易的,责令李丹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李丹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指令的证券公司员工处以20万元罚款。

结合上述两个违法事实,责令李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018908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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