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是被他精神错乱的继子杀死的,所以他必须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他是监护人?二审改判了

名男子因突发精神疾病杀害继父。虽然他没有刑事责任,但他的亲生父母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近日,四川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该男子的继父作为法定监护人死亡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并驳回了死者本人子女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开判决文件,二审认为继父和继子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继子当场受伤致死时终止,因此将判决减刑为继子亲生父母70%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事件

继子突发精神病

用菜刀杀害继父

时间追溯到五年前,2015年1月6日,资阳安岳县胡某在家中被菜刀杀害。杀死他的不是外人,而是和他生活了12年的继子江。案发时,姜的生母王不在家,只有继父和儿子在家。

胡和王是一对儿。2002年12月,两个离婚的人都登记结婚。婚后,胡带着他13岁的儿子胡某和王某带着他11岁的江某同居姜与继父胡、胡生活在一起,关系较为融洽。2009年,江参军,并一直服役到2014年12月退役。但无论是同居、学习还是参军,姜的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

2年1月1日,当姜某到达重庆时,他的同学、朋友朱某等人怀疑他误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并将此事告诉了胡某、王某。几天后,也就是1月5日,胡和王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去重庆找姜,并把他带回了安岳的家。

然而,江被带回来的第二天,他就杀了他的继父事发当天,姜被送往安岳县康复医院接受治疗。经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姜于2015年1月6日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对其犯罪无刑事责任。因此,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对姜实施强制医疗

一审驳回

理由:胡某死亡后,其亲生儿子胡某及其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江某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50多万元回应

,王某认为她与胡某是夫妻关系,也是原告的继母。原告和犯罪人姜某是兄弟姐妹。因此,两人的诉讼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此外,姜没有精神病史,案发时她不在现场,她无法预见姜会突发精神疾病和遭受暴力,因此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岳县第一审人民法院以

判决认定,胡、王再婚后,抚养未成年人江,胡、江与其继父、儿子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当胡突然患精神病时,胡、王和江的生父江成了江的法定监护人姜某从出生、学习、参军到退伍都没有精神疾病症状。他和他的家人也没有精神病史。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江某对胡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9法院还认为,在事件发生时,王未能预见到姜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他不在事件现场,因此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姜某和王某离婚后没有和姜某住在一起,案发时也不在现场。因此,他们之间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和其他人属于平行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他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以外的人,不包括监护人。本案中,胡某作为江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江某突然患有精神疾病后,被江某杀害,失去意识和认知能力。他的死亡发生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他的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

因此,安岳县人民法院以胡某、胡某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胡某、胡某的诉讼

改为

,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

的亲生父母占

的70%。胡某某对判决提出上诉

因姜某成年后突发精神疾病导致其继父死亡,监护人监护责任开始时出现问题,二审法院认定,根据法医鉴定,姜某在伤害胡某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状态,是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姜为成年人,无配偶或成年子女,其生母王某及其生父姜某为监护人。此外,姜某未成年时就与胡某同居,与胡某形成继父-子关系。江某突发精神病,胡某也是江某的监护人之一。但是,由于胡某被江某当场撞死,胡某与江某的监护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监护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姜某和王某是姜某的亲生父母。当姜某丧失行为能力时,将产生王某和姜某的监护责任江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王某和江某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知道姜某患有精神疾病,姜某没有与姜某生活在一起,也没有证据证明姜某在犯罪前已经患病。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王某、姜某的民事责任,由法院酌情决定由王某、姜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

199法院也裁定了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王某、姜某应承担55万元以上的死亡赔偿金和70%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8万元。但由于胡的母亲(案发时仍健在,后死亡)未向姜提起诉讼,根据有权向姜提起赔偿的人员,胡的儿子、女儿、母亲和王被分割为4份,因此,王、姜应承担胡的儿子、女儿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王某承担65%的损失,即12.6万元,姜某承担35%的损失,即6.7万元。

2年12月24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免去王某、江某对胡某子女死亡的赔偿,分别为精神损害赔偿12.6万元和6.7万元。赔偿费用先从姜的自有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王、姜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