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官方网站1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方法提出6类人可以享受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群:服役期间因战争致残退役的士兵,以及服役期间因疾病和伤残等级退役的残疾士兵;人民警察,因战负伤执行公务时负责管理;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参加战争、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致残的人员;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与罪犯斗争的残疾人;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而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军队离退休部门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其他人员
将根据不同人群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消防救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预备役人员证》、《残疾人民兵民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执勤人员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消防救护人员证书》是一种新的证书
法提出,伤残等级核定后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伤残人员补偿。残疾人抚恤金转移的,当年抚恤金由军队退休军务部门或者残疾人迁出地发放,从次年起由残疾人迁入地退休军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如果养老金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中断,将不会重新发放。
法还提出,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应每年与居住地(或原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会面和面部识别确认残疾人的治疗资格。当年没有联系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及时联系确认;经公告或通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联系、确认后60日内,从次月起停止支付伤残抚恤金及相关福利金
如有伪造伤残、冒领养老金、骗取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骗取养老金及相关治疗印章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军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