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法:艺术领域没有法律盲区

[编者按]近日,一条关于“352件总价值24亿元的艺术品消失”的新闻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焦点。据媒体报道,安瑟姆·基弗的87件作品、马库斯·吕佩斯的152件作品和雷纳特·格拉芙的103件作品在中国展出后“消失”了。由于收藏家与被告委托展览方在展览前未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双方针锋相对,对委托展览方是否有权出售展品持有不同意见。这一事件中最脆弱的群体无疑是艺术家。虽然他们是创作者,但他们不知道作品藏在哪里,是否保存完好,是否完好无损。鲁佩尔甚至飞了几千英里去北京索要作品。当时,围绕着“金钱”和“利益”的艺术界“罗生门”,引起了公众对艺术所有权、艺术展览权、艺术家财产权、艺术流通等问题的关注。保护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组合统称为艺术法。

9年11月22日由中央美术学院主办、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联合主办的“2019国际艺术法学论坛”在中央美术学院举行。当我们看到“艺术法则”时,我们会怎么想?也许这是对那些奇怪的艺术案例的一个热门搜索,或者是一堆困难但不明确的法律条款,或者是一个让人感觉模棱两可的术语……”2019年国际艺术法论坛”,一个活跃的学术讨论,也许能解答你对“艺术法”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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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际妇女节那天,雕刻家Visbal创作的雕塑《无畏的女孩》被放在华尔街,面对华尔街标志性雕塑《华尔街青铜牛》《华尔街铜牛》的雕塑家莫迪卡声称,《无畏女孩》改变了《华尔街公牛》的创作生态,从而侵犯了他的版权。

什么是艺术规律?这听起来像是一个专业而困难的概念。然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看似不可思议的与艺术相关的艺术案件的发生,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的艺术投资热潮中,形成了

“艺术低点”的概念。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艺术法实践可以追溯到查士丁尼的罗马法。艺术法是以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的特定部分为保护对象的专门法律部门,是规范特定艺术作品和特定文化遗产利益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由于其涉及的领域广泛,这些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问题不可能由一部专门的单一法律来解决,而必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法律集群”来调整。艺术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艺术和法律之间的联系首先集中在有形的物体上。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和艺术作品的产权,它逐渐走向对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保护。首先,德国、法国、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创作自由。这一阶段通常被视为艺术立法的初始阶段。后来,上述国家分别制定了版权法,明确规定了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但“艺术”仍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886年9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署。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大多数国家可以接受的版权保护最低国际标准。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签署。受《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方面,这表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性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需求与滞后:中国艺术立法

“到目前为止,人们还不能确切地解释艺术和法律是什么时候产生并结合在一起的,但是人们有一些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追溯它们进化的起源。”“

-(作者:伦纳德·杜波夫(Duboff)。克里斯蒂·奥·金。周林译,《艺术规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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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019年底,意大利艺术家毛里齐奥·卡特兰的作品《喜剧演员》(左)引起了广泛关注。这部作品有三个版本(也就是说,有三个大小相同的香蕉)。目前,头两个香蕉的价格分别约为12万美元,而第三个香蕉已经被炸至15万美元。迈阿密当地时间12月7日下午1点45分,一根香蕉从展厅的墙上被拿下来,被动作艺术大师大卫·达图纳吃掉,他把它命名为一部新的行为艺术作品“饥饿艺术家”(右)这一意外事件必然会演变成一个围绕着艺术法律的特殊案例。

那么,中国的艺术立法是什么样的?遗憾的是,我国的艺术立法具有立法晚、不完善、普及率低的特点。中国对艺术法律的迫切需求往往是建立在地方性相关案件的发生之后才逐渐被重视的。中国现代艺术史上有一个有趣的公案:徐悲鸿去世后,他的妻子廖·文婧将徐悲鸿的所有绘画和收藏品都捐赠给了国家。这是一次很好的谈话,但是廖事先没有征得徐悲鸿的四个孩子的同意,所以他意外地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1989年,定居美国的许钫钫(徐悲鸿和廖文婧的女儿)拿起合法武器,要求廖文婧将徐悲鸿的部分作品捐赠给美国。国务院批准后,文化部将徐悲鸿的部分作品归还给了他的四个孩子。此次事件主要涉及已故艺术家作品的继承权,但更有趣的是,廖在捐赠徐悲鸿作品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当时,接收作品的相关机构并未就徐悲鸿子女在父亲艺术遗产中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进行任何协商。

中国的艺术立法就是在这样的绊脚石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它的步伐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家。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艺术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艺术家著作权的法律。1992年10月15日,中国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随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文化部颁布实施了《美术管理办法》,并通过行政法规加强了政府对艺术市场的监管。随着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的需求变得尤为迫切。《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行政措施的颁布,使我国艺术品管理日益规范化,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然而,艺术立法的进程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大的市场规模。

必须指出,与现阶段我国艺术市场的繁荣不相称的是,我国在艺术作品的创作、流通和收藏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款分散在民商法(如合同法、拍卖法、物权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同部门的法律中。),经济法(如税法、文物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和刑法(如侵犯知识产权罪、妨碍文物管理罪等。)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院长刘认为,中国的法制分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范畴。如果根据研究对象和方法进行区分,那么艺术法几乎涵盖所有法律范畴,因此艺术法是一门跨多个部门的学科。我国有200多种法律,其中与文化有关的法律仅占总数的2.7%,而与艺术品有关的国家法律文件只有一个:《艺术品管理办法》

谈艺术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说:“中国的艺术法律正在获得社会共识。中国艺术创作的生产力不断提高。中国艺术市场和艺术产业发展迅速。艺术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艺术法律援助不仅成为备受关注的全新话题,也是艺术界期待建立新的艺术生态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定义和争议:艺术法离“艺术”有多远

法学界对“艺术法”的定义有不同意见,但仍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在现有的定义中,由于对“保护客体”的不同看法,艺术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艺术法以艺术为保护客体。中央美术学院周林教授认为:“艺术规律应当研究和解决艺术创作、发掘、生产、销售、流通、展览和收藏中的法律问题”。另一派主张艺术法应以作品和文化财产为保护对象例如,瑞士艺术法律中心将“艺术法”定义为“涉及艺术作品和文化财产的创作、展示、表达、复制和销售的法律问题”

199艺术法的内容非常复杂,所有与艺术法律制度、艺术法律活动或艺术法律判断有关的问题都是它的研究对象。公共领域艺术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艺术管理制度、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艺术审查制度、艺术补贴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艺术组织、国际和区域艺术组织等。私人领域的艺术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财产法、合同法、侵权判定、跨国私法问题等。

目前,艺术作品的创作方法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什么是“艺术作品”已经成为法律界讨论了很久的话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春田表示,早在20世纪80年代著作权法起草的时候,“创作”和“作品”的定义就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艺术作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虽然“艺术作品”是艺术领域中的原创表达,但并非所有原创艺术表达都能成为艺术法律保护的对象,如色情和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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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0月5日,018,英国涂鸦艺术家班克西的代表作《女孩和气球》在以104.2万英镑的价格售出后,被艺术家预设的碎纸机切成碎片,成为一部新作——《垃圾桶里的爱》通常,一件艺术品的损坏意味着其价值的下降,但这件艺术品恰恰相反,这表明了艺术规律领域的特殊性。

随着艺术市场的扩大、产业类别的扩大以及新技术对艺术的挑战,艺术立法面临的新问题和可能性也增加了。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院长丁于说:“随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文化治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焦点,艺术法已从最初的艺术重点扩大到更广泛的范围,包括城市艺术工业园区的建设,文化与旅游的融合,村庄的振兴,文化村的建设。此外,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以及艺术和文化旅游业的合作发展,都为扩大艺术法的边界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在艺术领域的应用,一方面为艺术创作活动带来了新的媒体手段和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它不断挑战人们对“艺术作品”、“艺术家”乃至艺术创作活动本身的现有认识,这就为艺术边界问题开辟了新的讨论空间。2018年10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埃德蒙·贝拉米的画像》以43.2万美元(约300万人民币)的价格被拍卖这部作品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已经成为艺术法学领域非传统法律问题讨论的焦点。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时代背景的变化和艺术本身的演变,艺术法的外缘和内容都充满了变化。这不仅在现实中的一些现有案件的处理中引起了争议,而且也总是促使每一个参与的立法者根据时代的变化进一步调整艺术法本身,使其更加准确和实用。

保证和规范:

代表谁

《美术法》并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而是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标,尤其是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保护艺术家的权利上,这是核心问题。"”武汉大学教授郭对说

在艺术商品化过程中,侵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保护艺术家知识产权、艺术批评表达自由等问题是艺术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目前,艺术领域的立法、研究和法律普及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清理艺术领域运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以保障艺术家的个人权益,净化艺术创作生态,改善艺术市场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艺术作品是艺术家主观的、动态的创作产物,对作品本身及其创作活动中的复制、复制和借鉴现象的定义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郭以艺术家蔡国强的作品《威尼斯画集》为例,介绍了法律界对这部作品的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蔡国强在威尼斯双年展现场,未经许可或付款而直接表演创作和展示《威尼斯收租楼》是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收租屋》描述了特定时代的历史事件。这一主题被放在威尼斯双年展的背景下并被改变了。这是一种再创造,而不是剽窃。郭主张在面对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尤其是革命和创新的艺术表现形式时,要采取更包容的态度。同时,蔡国强有自己的艺术表达权吗?这部作品以后会被复制吗?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也暴露了艺术领域的法律盲点。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周林在谈到中国当代行为艺术的经典作品《无名山高一米》时表示,作为众多艺术家的集体创作,这种行为艺术创作的理念在作者之一左晓祖周用猪代替主要人物后,又一次被命名为“我爱当代艺术”,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衍生产品。 其中涉及艺术作品原始创作的版权归属以及关于随后的延伸创作是否侵犯权利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你想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你必须执行书面艺术法。那么,这里艺术法应该保护的主体是什么?应该如何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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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6月,蔡国强的作品《威尼斯收租屋》获得第48届威尼斯双年展金奖。该作品的原型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四川美术学院雕塑系教师、学生、社会雕塑家和民间艺术家创作的大型雕塑作品《收租屋》。“收租屋”创作团队认为蔡国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进行现场复制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化、文学、历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闫晓红以著作权法为例介绍了完善艺术法的重要性。在修改过程中,著作权法增加了续展权。从立法角度来看,它指的是作者及其继承人有权从公开拍卖其作品或通过商人出售其作品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不难想象,在著作权法被修改和增加之前,这一领域的判例是模糊和有争议的。

当我们面对这些现实中难以解决的复杂案件时,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艺术立法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在周林看来,社会对艺术认识的逐步提高为艺术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公众对艺术的思想和价值的判断推动着艺术法的完善和进步。此外,艺术作品的语言形式是否应有专业和法律标准,版权制度是否完善等。都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和未来需要面对的挑战。

如今,世界各国的文化体系正在经历广泛而持续的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自己的艺术法律体系。艺术法律国际化正逐步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华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张毅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艺术法律的国际化,这也是扩大中华文明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性和法律制度化的背景下,我们还应努力展示我们文化艺术的国际竞争力和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青年美术律师在中国的道路上跌跌撞撞。虽然还不成熟,但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何让它保障中国艺术事业的发展,如何让它在实践中发挥更有效、更准确的作用,是艺术法学立法和学科建设需要继续努力的问题。这条路很长,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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