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公司表示,一审判决支持部分降水和种植栏费用错误根据海德的报告,新华社关于降水和种植钢筋的说法不应该得到支持。补充协议第7条明确规定,未经甲方人员签字,天润公司不会批准所有项目谈判文件,后果由新华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没有天润公司签字的沉淀费用不予支持。此外,新华公司进行了一年多的降水,这不是合理的必要,是由于自己的损失扩大。关于种植钢筋的费用,2010年6月2日,当新华社向天智伦请示时,天智伦不同意种植技术。监理公司的签字和确认并不代表天智伦公司的认可。
新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支持部分降水和种植栏费用是正确的(1)关于沉淀成本,补充协议不是备案合同,不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天智润公司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认为未经员工确认,项目谈判文件不予批准,这是错误的观点。虽然有些降水签证表格没有天润公司人员签字,但都有主管签字,证明降水的必要性。根据天智润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条和第1.8条,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批准后即可实施。在沉淀过程中,天润公司从未对沉淀提出任何异议。(2)一审判决正确地将植筋成本纳入了工程总成本。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中种植钢筋的施工方案已得到监理的批准。天智润公司从未对种植酒吧提出任何异议。植筋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应该实事求是地解决。(3)田志伦认为,部分降水成本和种植条成本的双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工程监理是指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专业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理人可以代表甲方确认工程技术问题,其签字可以证明施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遵化市天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