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主酒后不开车,他怎么能被判危险驾驶?

< p >自从危险驾驶受到处罚以来,“不要边开车边喝酒,不要边开车边喝酒”早已深入人心。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有时会有一些头痛,有时醉酒的人不听劝阻,被迫驾驶他人的车辆;有时车主不喝酒,因为喝酒的朋友有急事要把车交给司机。有时当主人喝醉时,其他喝醉的人会向他要车钥匙来开车,等等。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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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酒后驾车的车主没有驾车,但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也是犯罪行为。今天,通过一个案例研究,我们将讨论如何定义为醉酒的人提供交通工具的行为。

那天晚上,贾开车送魏去宾馆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在此期间,牟伟喝了两杯白酒,但当他暂时有事,他借了贾某的车,想先开车离开。贾知道魏喝了酒,还把车借给他。当晚约九时,魏驾驶的贾车与骑单车相撞,导致受轻伤,两辆车均被损坏。经交警抽血鉴定,魏的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56.37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车。同一天,魏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捕

本案中,贾某作为车主,知道他人已经醉酒,并为其提供了一辆机动车。如何描述他的行为?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意图或间接意图。上述四项行为都是客观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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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就不需要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可以构成危险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犯罪。主观上,每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产生对社会有害的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客观地说,每个罪犯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其中,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对象或排除犯罪障碍等方式帮助他人犯罪。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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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贾某明知醉酒,仍将车交给上路行驶。贾某主观上允许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罪,这是一种间接故意。客观上,贾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对危险驾驶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贾、魏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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