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鑫的创始人因涉嫌犯罪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在此之前和之后,三家投资领先的碳纤维企业各遭遇了不同的困境:康德阜新处于破产重组阶段,中安信的三块土地被拍卖,康德鑫及其大股东康德集团被取消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比康德集团在康德碳谷股东大会上的“合规”和在法庭上的“沉默”更积极地为自己辩护。然而,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康德新败诉。康德信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解散康德信集团有限公司和康德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9年12月19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一审、二审判决。其中,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康德集团和康德新公司是否已全部撤回其已缴纳的22亿元出资,康德碳谷2019年7月19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新京报》
199记者对判决内容进行了梳理,发现案件双方多次围绕郁忠签名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质证,这也成为案件的关键。根据企业调查,12月9日,康科德碳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董事监事、股东名单等工商信息发生变更。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郁忠变更为宋立志,注册资本由140亿元变更为25亿元,协和集团和协和新也从协和碳谷股东名单中消失。
被荣成华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公司取代,原股东荣成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继续存在。
199股东大会审议取消股东资格,199康德胜反对,康德胜集团同意199。根据康德胜过去披露的公告,康德胜、康德胜控股股东康德胜集团和荣成郭子公司承诺在2017年分别向康德胜认购20亿元、100亿元和20亿元注册资本最终,康德新和荣成的国有企业全额出资,而康德新集团仅出资2亿元。今年7月19日,康德碳谷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会上,85.71%的股份投票通过了取消康德集团和康德新股东资格的议案,因为郁忠、康德集团和康德新通过康德集团及其关联方抽回了全部出资。
对此,康德信在公告中表示,为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康德信碳谷临时股东大会上,针对公司是否实施退股、退股的具体方式、退股的具体金额等争议,否决了相关议案。
当时,康德碳谷分别由康德集团、荣成国资公司和康德新控股,持股比例分别为71.42%、14.29%和14.29%,这也意味着85.71%的赞成票来自康德碳谷的两大股东康德集团和荣成国资公司。
今年8月5日,公司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确认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公告显示,本案原告为荣成国有资产公司,被告为碳谷,第三人为鑫、集团。
荣成国有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康德碳谷2019年7月19日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责令被告康德碳谷办理与2019年7月19日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手续等。
上述事件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深交所于8月7日发出了关注函,并做了各种调查,包括康泰碳汇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声称“郁忠、康泰集团、康泰新将通过康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抽回全部出资”
对此,康德信在8月12日的回信中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调查和参加中国证监会考试的初步情况,康德信的出资主要是由于康德信加入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与康德信集团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根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德信是现金收款的成员单位。其资金被实时收集到协和集团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从而导致协和碳谷的资金被转移。康科德新公司没有撤回其对康科德碳谷的贡献的行为或事实。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协和式新咨询协和式集团,并让其解释投票支持“协和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协和式新复合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回避议案”的原因,以及是否损害协和式新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请说明康德集团是否与康德碳谷及其他股东达成任何意向、协议和利益安排。
康德碳谷基金通过现金管理协议筹集。
的判决表明,本案一审判决日期为10月12日,二审判决日期为11月30日,但披露日期为12月19日荣成国有资产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纠纷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康德信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此,荣成市人民法院表示,由于这两起案件是基于相同事实的纠纷,因此这两起案件是一起审理的。
荣成国有资产公司提起诉讼,包括确认康德碳谷2019年7月19日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于2019年7月19日责令被告康德碳谷办理与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手续。
对于上述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显示康德集团未予答复。康德碳谷辩称其“同意原告的各种诉讼请求”,而康德碳谷则表示,2019年7月19日股东大会取消康德碳谷作为康德新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并要求驳回原告荣成郭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德信认为,公司作为康德信的股东,实际出资20亿元。康德新和原告荣成国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康德新已提取注册资本20亿元。在本案中,康科德集团康科德碳谷的控股股东挪用了康科德碳谷的资金。协和集团挪用资金与协和新公司无关康德新的20亿元出资尚未划入康德新的账户,因此不能确定康德新是否已划入。
协和式进一步表示,事实上,协和式和协和式是由协和式集团控制的。协和式飞机还有大量资金被协和式飞机集团挪用。康科迪亚和康科迪亚都是利益受损的一方。即使协和集团撤回2亿元注册资本,也只能取消协和集团的股东资格,但不能取消协和集团的新股东资格。在
199中,荣成市法院认定,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康德碳谷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青岛银行威海荣成支行的账户资金在56笔交易中转出,共计2.2095亿元,其中2.19亿元转入康德集团账户,1.995亿元转入其全资子公司康德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荣成市法院表示,碳谷和鑫均以书面形式申请加入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作为康德集团的成员单位,他们的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德集团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康德信认为,这一事实表明,这实际上是康德碳谷自己一方与康德集团合作挪用资金的行为。
郁忠签名的真实性成为关键。
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康德集团和康德新公司是否将全部抽回已缴的22亿元出资,康德碳谷2019年7月19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围绕这两点,当事人提出了相关证据,其中许多证据涉及“郁忠签名的真实性”问题
是前两个“确认信”一审判决显示,荣成郭子公司提供了郁忠于2019年2月10日出具的两份“确认函”。在这两封确认函中,郁忠分别确认为协和式飞机和协和式飞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在未履行协和式碳谷内部授权和审批程序、未签署合同文件的情况下,协和式碳谷安排将协和式和协和式实际缴纳的22亿元出资直接转让给协和式集团和协和式世纪。
同时,集团将大部分资金划转给鑫,而集团和鑫尚未将任何划转的资金返还给碳谷公司
、康德新质证确认函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确认信应当属于证人以证据形式提供的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应当被相信。第二,确认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证据予以确认。
确认函称,康泰集团将大部分资金转移至康泰新,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确认转账,也没有具体的转账金额。因此,根据郁忠的单方面声明,不能认为康德纽收到了资金。这两封确认信的基本内容完全相同。它们都是印刷本。不能排除康泰克斯的利益会受到事先协商和签字确认的损害。Connexion声称,这两封确认信是通过事先协商形成的,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荣成市人民法院对此回应称,康德新否认收受款项,但以资金流量很大为由,未提供康德新与康德新集团之间的银行交易细节,应承担法律举证责任。因此,康德新关于它没有收到任何钱的说法是不可接受的。
之后是2019年7月3日发出的《不履行出资通知书》。荣成国有资产公司在此确认,康拉德集团已确认其将无法支付2019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认缴出资在回复
时,康德信认为通知中注明签字盖章日期为2019年7月3日,但郁忠本人在该日期之前已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拘留。郁忠签名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也不能排除共谋的存在。此外,所述通知与事实不符。
对此,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律师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有权会见郁忠,而荣成郭子公司则表示,该通知是由康德碳汇交付给其公司的。协和新公司声称该通知是通过事先协商形成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是2019年6月签发的委托书。荣成国有资产公司在此确认,郁忠在2019年6月签署授权时,勇敢地履行了康德碳谷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勇敢地有权召集和主持康德碳谷董事会和股东。
同样,康德新认为无法确认该证据是否由郁忠本人签署。郁忠当时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荣成郭子公司申请对郁忠在上述两个“确认函”、“未履行及退还出资通知书”和“授权书”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荣成市人民法院表示,上述四份证据中“郁忠”的签名笔迹和样本中“郁忠”的签名笔迹是法院委托潍坊市新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后由同一人书写的。
但是,关于康德新对郁忠签名成立时间的异议及其司法鉴定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他的申请没有提交基本的反驳证据,也不允许他的申请。此外,康科德要求获得康科德碳谷与康科德集团之间从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7月19日的金融交易详情的新申请尚未获得法院批准。
二审康德信的多项申请被驳回,一审
相关工商变更被驳回后,康德信二审提交了多项申请,包括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中止审理,郁忠等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调查结果与案件有关。申请郁忠签名确认函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向法院申请获取康科德碳谷和康科德集团之间银行资本交易的详细信息;申请增加郁忠为本案被告。
199二审判决表明,上述申请被法院驳回。在199中,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郁忠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该案不必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康德信公司申请中止案件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此外,荣成市人民法院表示,康德集团出具的《不履行出资及返还出资通知书》已确认康德集团和康德新实际转让的22亿元实收资本无法返还,康德新申请获取康德碳谷公司与康德集团银行资本交易的详细情况,不在法院取证范围内,也没有必要获取,因此不予受理。
最后,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康德的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
企业调查,12月9日,协和碳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董事会、股东名单等工商信息发生变更。
199中,康德碳汇全称由“康德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郁忠变更为宋立志,注册资本由140亿元变更为25亿元。与此同时,郁忠、徐舒、王永生等7名董事、监事离任。199股东中,康科德集团和康科德新从康科德碳谷股东名单中消失,荣成国有资产公司继续存在。荣成华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公司取代协和集团进入股东名单截至12月20日,调查显示,荣成华牧公司和荣成郭子公司分别认缴注册资本15亿元和10亿元,持有60%和4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