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玩忽职守第一审刑事判决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河南1224刑字第92 256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薛xx,男,
,1976年XX月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本科文化,住卢氏县。1997年至2005年,他在卢氏县公安局横店派出所工作。2005年5月,他在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2007年5月担任城关派出所副所长。2014年5月,他被调任卢氏县公安局官道口派出所副所长。自2015年8月起,他一直担任卢氏县公安局范蠡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11月4日,他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卢氏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他被保释候审。
辩护人阿鲁果,河南崔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以被告人薛xx在三鹿县刑事检察一号起诉书中玩忽职守罪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任命刘华为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阿禄国到庭参加诉讼。审判期间,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因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9日延期审判,现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薛xx自2007年5月起担任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2009年2月21日20时左右,在卢氏县城关镇曼哈顿的士高,任和毛翔殴打并打伤卢氏县沙河铁矿工人翁祖建。被告薛xx负责接待警方,并通过询问证人确认任和毛翔为本案嫌疑人。2009年3月13日,被告薛xx收到翁祖建的鉴定意见,认为伤害程度轻微。2009年4月9日,卢氏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翁祖建故意伤害案,被告薛xx承担调查。在毛向翁祖建通过其姐姐毛对翁祖建进行赔偿后,毛将赔偿情况告知了薛xx,薛xx以赔偿和解为由提起刑事诉讼后,并未继续采取调查措施。
2年11月至2014年6月,任某连续实施寻衅滋事、强奸、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14年6月初,公众匿名举报称,任何多次伤害他人的人仍然在逃。此外,他家里有枪,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陆所在的县公安局随后组织民警逮捕了任。2014年6月13日,任被刑事拘留。这个案子解决了
2年8月19日,日本法院下达了鲁星子楚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凡犯强奸罪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寻衅滋事罪,处二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处一年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九年零六个月监禁。其中,“翁祖建故意伤害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共犯毛翔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
2年11月4日018,被告薛xx被卢氏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一天,卢氏县监察委员会通过电话通知他,被告薛xx已自愿到卢氏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薛xx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被告人薛xx还得到了经审理确认的卢氏县监察委员会的案件调查决定、翁祖建的伤害鉴定意见和刑事调查档案的复印件。卢氏县公安局出具的资料表明,法院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王、毛、、任的证言、本案材料交接表、卢氏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薛XX的户籍证明、就业状况等证据均足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他没有继续采取调查措施,而是在提交了他承担的刑事案件后搁置了案件。他置罪犯于不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负责定罪的公诉机关
辩护人认为本案已经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已经过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有几个危险结果,应从最后一个危险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最后一次有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由于任何人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其随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持续至抓获之日,被告人薛xx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自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3日抓获任何人之日起计算。由于鲁县监察委员会的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起诉期限不超过五年,故本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被告人薛某某的
199被告人辩称,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调查,被告人薛xx作为人民警察,负责办理“翁祖建故意伤害”案。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确定后,调查措施没有以赔偿和和解为由继续下去,导致长期无法处理任何犯罪行为。在多次犯罪后,公众匿名报案。卢氏县公安局组织警力逮捕任。法院以强奸、挑衅、非法销售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任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数罪并罚。,其中薛xx发起的“翁祖建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薛某某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他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被告人薛xx,
,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自愿到案配合侦查,经依法处理后,视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能会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薛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第37条、第87条和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99被告人薛xx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不服本判决的,可以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
审判长刘雨菲
人民陪审员赵丽萍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2001年7月29日
作家杨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