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整体的连续过程不能仅仅因为双方之间有一场战斗就直接被认为是一场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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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一名大三学生程兆东在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时与王玉冠发生了敬酒的口角。当程兆东回到餐厅去接他的女朋友时,他被10多人拳打脚踢,其中包括王玉冠和戴干。殴打持续了50多秒。冲突期间,倒在地上的程兆东抓起工具反抗,最终导致五人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
案件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程兆东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程兆东、王玉冠对法院一审判决均不服。另一方面,程兆东认为他面对着十几个人的拳打脚踢,“感觉自己要被他们打死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还不能抵抗吗?”;另一方面,王玉冠认为,程兆东的行为造成5人受伤,2人重伤,是残忍、鲁莽的行为,对社会有害,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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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的理论前提是“无防御之争”。显然,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非常明确,即程兆东的抵抗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构成正当防卫。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在面对突发的人身和财产侵权行为,当已经来不及请求公共权力援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现代国家完全禁止私人报复,将惩罚罪犯的权力归还给国家后特定情况下公共权力救济的滞后。
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定义为个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相互争斗的情形排除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
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打架双方的目的都是侵犯对方的身体,他们也默许对方侵犯自己的身体,所以可以说,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打架中受到非法侵犯是没有前提的,也没有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从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认定程兆东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的原因很可能包含上述理论前提,即在打架中没有辩护,即程兆东与王玉冠正在打架,双方都应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负责
从具体判决来看,一审法院认定,在程兆东和王玉冠的理论过程中,王玉冠、戴干等人首先动手拳打脚踢程兆东,然后程兆东用工具捅了许多人,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对方身体的行为,给两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也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过度防卫
第二种情况应该考虑更详细的因素
然而,不能仅仅因为双方之间有争斗,就直接将整个连续过程视为争斗。如果从这个支离破碎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很难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原因是,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昆山反杀人案”中,也有明海持刀袭击刘海龙的片段。
在实践中,互殴一般是指双方在同时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对方的行为如果一方没有严重过错,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被迫反抗,恐怕很难互相斗争。
、相反,被动一方也享有正当防卫权。至于辩护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有必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权力平衡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主动攻击方实施了属于“正在进行的攻击”的行为,则被攻击方将进行抵抗,即使造成对方更严重的后果,这不仅不是过度防卫,也可能属于上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不负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不妨重点查明程兆东返回餐馆后的行为是否是王玉瑄等人无故殴打程兆东,或者程兆东在遭到对方许多人报复之前是否先挑衅了王玉瑄
另一方面,程兆东的武器是否是提前拿起或准备好的,以及程兆东和王玉冠在数量和实力上有比较关系的事实。这些对于确定此案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公共权力救济的有效补充和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措施,适用于它。司法机关应保持更加宽松和积极的态度,鼓励公民勇敢地打击非法侵权行为,区分正当防卫和拳头,避免仅在结果论下的错误“盖章”。
□哲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陈静校对: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