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360度解码:什么是破产债权?

< p > 1破产债权的含义

破产债权是指在宣告破产前,因某种原因依法宣告并确认的,从破产财产中公平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债权。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失去管理和处置财产的权利。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任何其他人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清偿。

由于破产法律制度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破产债权需要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才能完整。从程序的角度来看,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根据破产程序申报并确认的、由破产财产清偿的债权,在形式上也称为破产债权。从一个实体的角度来看,破产债权是一种金融债权或债权,可以用宣告破产前确立的金钱来衡量,在本质上也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在本质上是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的基础。破产债权只有在形式意义上转化为破产债权,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才具有破产的法律意义。

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是在宣布破产之前基于256个以上的原因而确立的。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客观有效的存在。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是破产债权成立的关键点,即从普通债权向破产债权的过渡,可以有效平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有些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但仍需列为破产债权。例如,根据中国《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合同以履行合同,但相应的违约金只应支付给合同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在这方面,尽管原因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但合同的另一方只能提出破产债权,而不能提出共同利息债务。

2。破产索赔为

英镑

破产债权本质上是债权。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他们没有直接控制事物的效力,只能向特定的人提出要求。

3。破产索赔为

英镑

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获得的清算应当是物质利益和财产,这是破产债权的主要核心在具体分配中,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得到公平的补偿,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即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必须转化为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债权,非财产权利的债权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如具有个人性质的债权等。

4。破产债权是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即作为破产程序清算对象的破产债权也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范围与强制执行程序的范围相同,只有在债权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但是,它也不同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执行程序不仅限于财产,破产债权的执行仅限于金钱。

5。破产债权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享有公平的还款权,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般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不能基于其担保权益通过破产程序行使其权利,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以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就被担保的标的物全部清偿的,不能清偿的债权部分构成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范围

中国《破产法》以破产宣告的时间点作为界定破产债权的标准,但没有明确列出破产债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以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金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四)因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道事实,支付或者承兑持票人而产生的债权。(五)因清算组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对方可以以货币计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六)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的受托人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提前行使追索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由破产宣告前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的保证责任;(十一)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或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上述第(五)项的债权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违约赔偿金不被视为破产债权,存款罚金不再适用于存款。“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征收的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能支付应付金额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因未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件而应双倍支付的滞纳金和劳动保险费。(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以及股东在股权和股份中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的经营单位未向债务人收取管理费和合同费的上述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还应当登记当事人的声明第62条规定:“政府免费分配给债务人的资金不是破产债权。”但是,通过签订合同,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将支付的款项作为破产债权定期返还。“

[相关案件]

案例概述: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举行公开审理,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1398659.96元的递延利息为破产债权;2.诉讼费由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23日,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漳州市城乡信用合作联社山治信用社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治信用社是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漳州市城乡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3日改制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7日,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合同,合同号为“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签订后,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签发了20037477号和20037478号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合计1400万元。票据承兑到期日之前,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除面值50%的存款外,未能足额支付票据,导致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7日提前支付票据金额6901850.28元。该债权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承兑汇票向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901850.28元及相应的罚息。如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将不得不在延迟履行期间将债务利息加倍。截至2018年6月21日,延迟期内,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仍欠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6901850.28元,罚息3749085.07元,债务利息1398659.96元。此外,法院判决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63086元和公告费700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9月6日指定平和县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指定福建马龙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3日,福建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对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10714721.35元进行了审查确认,其中1398659.96元未确认为逾期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审[〔2002〕23号)第61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的双倍利息和劳动保险待遇的滞纳金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的利息不得认定为破产债权。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12113381.31元为法院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前发生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因此,该部分延期债务的利息1398659.96元确认为破产债权。

被告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辩称,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1398659.96元的延期债务利息为破产债权,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支付的滞纳金,包括逾期利息和劳动保险待遇滞纳金,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书时,应双倍返还。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破产案件。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但在此之前未支付的任何逾期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1日所主张的1398659.96元的债务利息属于“逾期应付款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综上所述,驳回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副本2份。利息明细表副本,3。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材料复印件,用以共同证明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延期履行期间申报的债务利息1398659.96元,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应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提供了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有异议,认为该部分利益不是破产债权

被告提供了(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复印件。兹证明(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民事判决生效日期为2015年3月22日,自判决生效至法院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止所发生的迟延债务利息不确认为破产债权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证据提供了质证意见:对生效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一审法院查明:

2011年2月23日,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漳州市城乡信用合作联社山治信用社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治信用社是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漳州市城乡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3日改制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7日,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合同,合同号为“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签订后,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签发了20037477号和20037478号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合计1400万元。票据承兑到期日之前,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除面值50%的存款外,未能足额支付票据,导致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7日提前支付票据金额6901850.28元。该债权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承兑汇票向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901850.28元及相应的罚息。如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将不得不在延迟履行期间将债务利息加倍。此外,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还需承担63086元的法律费用和700元的公告费此后,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9月6日指定平和县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8年12月27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任命福建马龙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理2019年5月3日,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债权检查结论通知书》,确定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10714721.35元,其中1398659.96元在延期履行期间未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1日应付利息1398659.96元是否因未执行福建盛达实业有限公司(2014)张敏子楚第135号生效民事判决而被视为破产债权双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因未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双倍支付的滞纳金和劳动保险费,不属于破产债权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件应双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人民法院将不确认债务人因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因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而应双倍返还的滞纳金和劳动保险费。债权人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申报的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1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8659.96元为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利息,债权为破产债权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并予以支持。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