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没有必要为税务清算“匹配”滞纳金和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经营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从今年3月1日起,将对一系列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包括取消对滞纳金和滞纳金的“匹配”缴纳要求,优化非正常纳税人的认定和注销程序。新条例还规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关临时税务登记和基本征收管理事项的问题

关于滞纳金和滞纳金的问题,公告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滞纳金,但可以先缴纳滞纳金,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在缴纳滞纳金时,必须同时以“等额”方式结清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和滞纳金不得分开处理。

例如,一家公司产生200万的滞纳金和40万的滞纳金。如果公司筹集120万英镑来解决逾期税款,根据“匹配”要求,120万英镑中用于支付税款的部分为100万英镑,用于支付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英镑。也就是说,公司在“结算”后还有100万的滞纳金和20万的滞纳金,并将在100万的滞纳金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根据3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滞纳金。他们可以先缴纳滞纳金,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例如,上例中的公司可以先用全部120万元纳税,因此公司在“清算”后仍有80万元的欠税和40万元的滞纳金,并将在8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非正常纳税人认定的更严格要求

本次发布的公告也明确了非正常纳税人认定和注销的相关事项。其中,非正常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所提高,给纳税人一定的“容错纠错”机会,而非正常纳税人的注销过程更加便捷。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义务,但所有税款已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将他们认定为异常户,并停止使用他们的发票征收簿和发票。《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通知》在重申和明确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了异常户的认定流程。

首次增加了注册期条件,收紧了注册要求对于有义务申报纳税但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将其认定为异常家庭。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申报记录,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异常户。与原政策下的下一个申报期(通常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期限,统一了期限,明确了期限,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给了因疏忽未能及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容错纠错”的机会此外,取消了现场验证环节,实现了系统的自动识别。依法自我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方式,也将责任放在了纳税人身上,取消了现场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税收服务上,更好地维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

《公告》明确规定,对于欠税的非常规户,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被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将因其逾期申报而受到处罚和罚款,并将重新出具其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清除异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申请特殊清除。

取消“非常规销户”

北京青年报记者通知“公告”取消“非常规销户”业务被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只要接受处罚并缴纳逾期申报罚款,重新提交纳税申报单,税收征管系统就会自动清除异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申请特殊清除。这种做法只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和重新申报。对于因重新申报而产生的税款和以前产生的税款,没有预先要求,这将更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根据最初的政策,除了正常状态之外,纳税人需要提供信息来解释结算的原因。一些税务机关也对他们在非正常状态下的运作进行了调查。

/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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