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封面记者戴瑞
6年5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合理判断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排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环境价值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工作原则。环境资源法庭或特别法庭受理并审理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追究他们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以确保及时有效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199封面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市、地三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案件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据了解,本司法解释共23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规则就原告范围而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省、市、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国务院委托的部门行使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案件中,《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案件,包括重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区禁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案件。
此外,《司法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了两种不适用本解释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个人及集体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则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如果需要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赔偿,应适用法律和相关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跨地区、跨流域特点,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
为了促进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开公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理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江必新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司法解释将对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共同环境侵权责任诉讼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如果你有新闻线索,请向我们报告。一旦被收养,你将获得一笔费用新闻微信关注:ihxdsb,新闻QQ: 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