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相对的。在正常情况下,法律效力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如借款。众所周知,谁借款,谁正常偿还贷款。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最终用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经营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此案来自(2016)法民至上字第645号
本案一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借款人叶某偿还贷款,企业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修改据认为,虽然法定代表人同意借款用于个人独资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建立私人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即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没有确定公司的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也不充分,因此法院予以纠正。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能够证明借款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使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