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对侵权的负面评论?互联网法院发表了一份声明

淘宝侵权怎么处理

淘宝评论曾被用作网上购物的标尺。然而,随着围绕评论的灰色利益链逐渐形成,淘宝评论在买卖双方的游戏中无意识地扮演了一个讨价还价的筹码。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北京首例网络淘宝不良评论侵权案。买方是否应该删除不良评论,如何保护卖方免受恶意不良评论的影响,以及如何区分消费者表达其主张的权利与侵犯企业声誉权利之间的界限...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看正义将如何与时俱进,回应人们的关切。

原告:评价不佳降低商店商誉

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介绍,原告的一家贸易公司声称被告李某在其商店购买了儿童秋梨霜。李某收到产品后,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这些话既刺耳又带有侮辱性。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谈判,并多次解释原告经营的货物是真品的事实。李某无视原告提供的照片和其他证据,继续在不良评论中添加照片和视频,公开评论原告销售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李某指控原告通过互联网评估和展示该页面,公开诽谤和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未指明的网民,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原告的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与被告多次沟通失败后,原告别无选择,只能被告知法庭。淘宝卖家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事实上,淘宝卖家收到了恶意的恶评。遇到异国买家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专业”的淘宝恶评人。据阿里巴巴称,自2017年开展打击恶意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阿里已与多个公安机关合作,通过恶意恶评,打击了20多起勒索商户的案件。

今年年初,国内首例电子商务平台诉批评家案刚刚结束。据了解,2017年11月,三名被告人杜某等人因在购物过程中故意对卖家出言不逊以及五次敲诈淘宝卖家,被海门法院判处缓刑和罚款。随后,淘宝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元人民币,理由是杜某等三人恶意评估侵权指控。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杜某三人的行为损害了淘宝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决定三被告共同赔偿淘宝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关于如何保护卖家免受恶意不良评论的侵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不良评论等恶意行为没有非常明确的立法规定。很难快速有效地处理这些恶意行为,以便这些恶意行为能够利用系统中的漏洞。“然而,电子商务平台是最了解行业当前生态状况的平台。通过司法程序推动相关案件将有助于形成长期、有效和良性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刘晓春说被告

:买方评价不佳并非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被告李某,

,在原告商店购买了一盒儿童秋梨霜。收到产品后,他发现产品的颜色比以前的产品更浅,稠度也更低。经过仔细检查,他发现他在2018年12月5日购买的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0月22日。

在与淘宝店沟通的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然后单方面强调他们的产品是真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申请经过长时间的不成功沟通,被告在评论中给出了很差的评论,并上传了带有客服和产品对比照片的聊天记录。

李某认为淘宝店未履行告知商家的义务,多次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假冒产品。这相当于逃避和欺凌。被告买方声誉好,评价差,因为该产品涉及儿童食品安全,客户服务早期态度消极,提出不良评价后客户服务处理方法生硬。这不是主观恶意,也没有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道歉或赔偿损失。

199买家因评论不佳而受到卖家威胁的消息在报纸上很常见。几天前,董女士在淘宝上买了两件衣服。“淘宝网22日显示,商家已经发货,但只有订单号找不到物流信息。我不得不匆匆忙忙地去出差,时间很紧。我担心我拿不回来,所以我想退货。联系客服,但无人接听。

在董女士发表了一条不好的评论后,收到了一条来自商家的威胁短信,“要么删除这条评论,要么杀了你。”"董女士很无奈,“淘宝发现了自杀的灾难。回电话仍然是空的。她已经向淘宝投诉,仍在等待回复。”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指出,商家的短信恐吓行为已构成侵权,“网店商家谎报送货时间属于违约行为,买家可以协商退货或让商家给予相应赔偿。如果商家在沟通过程中忽视这一点,甚至因评论不当而恐吓买家,情节严重的,买家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向公安部门举报或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被告在淘宝上的不良评论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

但是,在本案中,淘宝卖家是否认为李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是真的吗?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本案的原告是法人,因此有必要明确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形式与公民名誉权相比,侵犯法人名誉权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商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虚假文章或发表不公平评论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批评和意见,不得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是,利用机会诽谤、诋毁或者损害自己名誉的,应当视为侵犯名誉权。

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在淘宝网上的不良评论并未损害原告的名誉权。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本案中,原告没有积极向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原告解释说日期是保质期,然后总是强调被告应该评估产品质量,并拒绝被告的退款要求,特别是被告购买的产品是供儿童消费的。

199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裁定,被告没有添加恶意评论故意损害卖方声誉,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诽谤或中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关于淘宝评论时侵犯卖家声誉的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岑华春指出,淘宝买家在收到商品后,有权根据自己的购物体验,在淘宝店铺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不良评论。买家做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但只要这些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就不能被视为网络侵权。但是,如果买方出于某种非法或违法目的进行恶意的不良评论,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方为了交换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而进行不良评论,这是一种诋毁卖方商业信誉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法院也提醒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语言确实不恰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这是不可取的。与客户服务的聊天内容不直接侵犯企业名誉权,也不在商品评论过程中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如果聊天内容中的过多评论被放在评论中并公开,就会有侵权风险。由于该评论目前被封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所有内容,因此被告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冯涛常雷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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