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规范惩治酒后驾车实现立法初衷
引言: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酒后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车和非醉酒驾车进入居民区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引起社会关注。此前,其他省市试图完善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这也引发了许多公众意见。你如何看待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吗?或者这是对酒后驾驶处罚的一种放松?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一线执法者和读者一起讨论。请注意
致力建立特别交通罪案系统
□顾大宋
最近,浙江省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处理酒后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详细规定了酒后驾驶的认定、调查和定罪标准。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放宽酒后驾驶标准的讨论。在社会上,努力完善醉驾入刑的标准相当于放松醉驾入刑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刑法缺乏系统理解的表现。
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经常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如2009年6月30日晚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的张明宝酒后驾驶案,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影响十分恶劣。提交人还参加了江苏法律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当年酒后驾车进行处罚的联合申诉。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8)生效。修正案第133条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均犯有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刑事拘留和罚款"。这意味着酒后驾车会受到正式处罚。
由于早期对处罚的追求,人们经常把“酒后驾车入刑”称为“酒后驾车入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在各地细化酒后驾车入刑标准的努力事实上,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这项一般规则规定,刑法规定的所有罪行都适用,包括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酒后驾驶。因此,在酒后驾车案件中,“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含义需要通过司法政策加以细化。浙江省颁布的司法政策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因此,“酒后驾驶应无一例外地受到惩罚”的说法是对刑法制度理解不足的表现,这导致人们将详细说明酒后驾驶标准的文件误解为标准的放松。
事实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普通犯罪量刑指南(二)(试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批试点法院8种普通犯罪量刑标准改革试点,包括涉及“酒后驾驶”的危险驾驶犯罪量刑建议根据该意见,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辆的类型、车辆行驶的道路、车辆的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等。以便准确地给被告定罪和判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一次,浙江的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总结,详细说明了酒后驾驶的标准,这是对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回应。它是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的基础上对量刑标准的细化。它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处罚酒后驾车,也为我们揭示了构建特殊交通犯罪体系的发展方向。
2011年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将酒后驾驶定为刑事犯罪,还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竞争性驾驶定为刑事犯罪,这是一种加重情节。这改变了以往刑法中唯一的交通肇事罪,即事后非法驾驶罪。它直接将最常见、最突出的酒后驾驶和追逐竞驶的危险行为入罪,并设计了比常见的危险驾驶行政违法行为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是适应我国机动化时代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运用刑法的规制功能,尽早预防危险行为,化解交通安全的社会风险的体现。我国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搭载乘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驾驶严重超过规定速度”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两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的交通犯罪体系从交通肇事罪所代表的实际危害犯罪向醉酒驾驶所代表的抽象危险犯罪的拓展最近无锡312国道发生桥梁坍塌事故后,有人呼吁“超载入刑”。从本质上讲,这也是呼吁刑法加大对交通领域抽象危险犯的打击力度的一种表现。
然而,从特殊交通犯罪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求来看,我国特殊交通犯罪制度还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刑法保护交通安全功能的障碍。无论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试点中涉及“酒后驾车”的危险驾驶罪,还是浙江、江苏等地为完善“酒后驾车入刑”的认定、侦查和定罪标准所做的努力,都可以说是构建特殊交通犯罪体系的方向。然而,由于《浙江纪要》只是一份司法政策文件,构建一个特殊的交通犯罪体系还需要立法手段。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醉酒标准是国家质监局颁布实施的《血液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值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国家标准。然而,作为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该国家标准能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法中的“醉酒”标准,仍存在疑问。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细化“酒后驾车入刑”标准和各地区司法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发展和完善以危险驾驶罪及其特殊交通犯罪制度为核心,不断强化刑法在交通安全领域的社会风险控制功能。
(作者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东南大学交通法律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治理酒后驾驶应使用社会治理力
□孙凤
在我们听说的酒后驾驶案件中,大约5%或更少的案件涉及在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在酒后驾驶后到居民区代驾。这并不是说此类案件较少,而是因为此类行为相对隐蔽,通常只有在涉及交通事故(如割伤或擦伤)的一方报警时才会发生。虽然这次是浙江下发了会议纪要,但我们基层法官一般会考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包括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遇到这种情况会做出全面的判断,从轻处罚。
许多普通人非常讨厌酒后驾驶,认为只有严惩这种行为,才能迫使醉酒的人不从事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然而,法律并没有尽可能的严格。刑法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应用应该是适度的。如果刑法调整的范围过宽,很容易导致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
法律对酒后驾驶给予刑事处罚的原因是这种行为会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从驾车或代驾进入居民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主观上并不想开车,社会危害很小。中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如果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则不可视为犯罪。《浙江纪要》明确指出,将汽车和代步车开进居民区不是“酒后驾车”,这也反映了这一点。
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不仅是刑法(法律),而且是道德和社会综合治理。酒后驾车也是如此。关键不在于处罚的严厉程度,而在于社会治理能力能否进一步提高。例如,禁止酒后驾驶的安全标志可以设置在酒吧、KTV、餐馆和其他地方。代驾行业的规定要求代驾机构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并将客户安全送至住宅区(根据住宅区的规定,代驾机构不得进入的除外)等。,这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案件的发生。(作者是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由记者马淑娟收集)
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需要关注社会影响
□申飞飞
提交人在担任检察官期间,亲自处理并参与了近100起酒后驾车案件的讨论。目前,酒后驾车案件也是许多司法机关的头号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标准,并且在停车场和其他地方的酒后驾驶案件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时,一些嫌疑人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而其他人则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一些人得到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而另一些人则被起诉到法院,甚至被判处实际的刑罚……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刑罚标准的统一,也引起了人们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当然,涉及非挪威车辆的酒后驾驶案件的不同处罚问题也时有发生。浙江纪要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从人们在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理解来看,对于在停车场和其他地方移动车辆而不造成事故和其他后果的所有行为,醉酒驾驶是否应被视为醉酒驾驶,存在许多疑问。可以说,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大多数人认为刑事处理并不有效,难以接受,在行政处罚也能起到教育和处罚作用的情况下,不应尽可能提起刑事制裁。此外,在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案件一般会受到较轻的处罚,如相对不起诉或缓刑等。
法律是活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这两种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交人曾长期担任Xi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200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执法不准放松
□李磊
从我亲自处理的两起酒后驾车进入社区的案件来看,在公共场所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很高,需要予以取缔。其中一个是一个车主,他晚上喝酒后开车回家。进入居民区后,他撞毁了一条大隔离带,然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住宅巡逻队的保安发现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100毫升后报警,属于酒后驾车。假设有老人在隔离带周围行走或有孩子在外面,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另一个案例中,当一家人吃完晚饭回家时,这位不穿鞋的母亲把车开到社区门口。然而,由于她糟糕的驾驶水平,她担心她可能会被切断在停车场,所以她让她的儿子(儿子喝酒)开车从社区的大门到停车场。整个过程是安全的。然而,当他看到有人非法停车在他停车位对面的人行道上,这不方便他的车辆正常进出时,车主利用酒精与非法停车车主打架,最后两人一起进入警察局。喝酒后,人们的理智和情绪不容易控制。即使在公共场所,酒后驾驶造成的危害也是可以想象的。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吸取以往事故经验教训,饮酒者的判断和操作能力将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和本能反射作用时间将相应延长。同时,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之间的协调功能也会受到阻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从而影响车辆行驶时的制动、加速、减速、变道等操作。此外,饮酒者的视力也会受到损害,交通信号、标志和标记也无法被发现和正确理解。在视野边缘也很难发现隐患,容易发生事故。
由此可见,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无论何时、何地,无疑都是危险的,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的执法一刻也不能放松,也不能放松。(作者是石家庄市裕华交警大队的警察)
酒后驾驶一律处罚
□徐建辉
酒后驾驶管理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与警方严格执法和对所有酒后驾驶违法者的强大威慑密切相关。正是有了这种冲击,每个司机在行动前都会害怕和三思,这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减少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和由此引起的各种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这种“铁板一块”被打破,其威慑作用无疑将大大降低。这是因为一些司机可能认为酒后驾驶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没有必要服刑。不可避免的是,他们会放松警惕,不去理会他们的想法。
应该看到法治是没有尽头的,对于酒后驾车的控制也是如此。现在不能说酒后驾驶控制的效果很好。你可以在仓库里放把剑,在南山里放匹马。这肯定会很快反弹。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时,任何形式的放松和灵活性都是不合适的。重要的是要知道,在醉酒的情况下开车是没有选择的,在停车场或住宅区前开车也不会发生任何事故。(作者是安徽省淮南市公民)
分钟以上符合法律意图
□尹国安
一个司机喝醉后已经主动找了一个替代司机。为了代驾司机的方便,他只是将车从停车场移走或将车移入居民区。不仅没有酒后驾驶的主观意图,而且一般也没有不良后果。距离只有几米到几十米。即使有任何错误,也是非常轻微的,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过去,不仅当事人感到委屈,而且公众也感到不吉利,因为发生了移动汽车的处罚。然而,由于被列为罪犯,当事人在随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了许多障碍。此时,虽然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刚性,但我们也感到不太灵活,也不太合理。然而,浙江省发布的会议纪要弥补了法律的不足,通过对法律精神的解读,更准确地反映了法律的初衷。(作者是江苏省东台市公民)
表明,开车不是酒后驾车是一个很好的禁足规则。如果经过实践检验,也可以推广。
(提交人是江苏省东台市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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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90.1万起,其中酒后驾驶案件17.7万起。酒后驾驶导致1525起交通事故,导致1674人死亡,同比分别下降20.7%和20.4%。酒后驾驶有效地遏制了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
7年1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过盗窃罪,位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