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并将于明年5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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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引发热议

9年12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决定》已经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部分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光明日报》微博消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有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为证据进行判断的案例。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正式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直接获得的印刷副本,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修改 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副主席江必新介绍说,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出了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正决定》对第15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第16项和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对第105项和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江必新表示,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应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调查、鉴定和证据可采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行为逐渐从“离线”转变为“在线”。诉讼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途径和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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