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兼论民法通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

会议认为,在《民法通则》实施后,《民法》实施前,将纳入《民法》但尚未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特殊民商事法律, 未纳入《民法典》的《保险法》和《票据法》可能都不符合《民法》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民法通则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主要是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和适用】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通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同时又得到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和其他具体内容需要在《民法典》各章的编纂中进一步协调和系统整合。由于《民法通则》在实施后不会暂时废止,在此之前,如果《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制定了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而最初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制定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不与民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仍然可以适用。

2。《[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适用》根据《民法典》编纂中“两步走”的安排,在《民法通则》实施后,《民法典》的合同、物权等各部分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将不再保留。在此之前,因民法通则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发生的争议,原则上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民法通则实施后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果《合同法通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则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例如,在欺诈和胁迫问题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或胁迫时,被欺诈或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受第三方欺骗或胁迫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法根据被欺诈和胁迫损害的利益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民法的一般条款没有任何区别,规定所有合同都应视为可撤销合同。例如,关于明显不公平的问题,合同法将明显不公平和利用人的危险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原因,而民法通则将两者合并为一种可撤销的合同原因

《民法通则》实施后,在《民法通则》实施前,如果《合同法》的“分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则《合同法》的“分则”的规定适用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例如,民法的一般条款只规定了明示代理,而不是合同法第402条下的默示代理和第403条下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两项规定应继续适用。

3。[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适用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商法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总则”和第二节“营利性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两者的精神大体相同因此,如果民法通则的这一部分内容一致,则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或公司法。如果规定不一致,则原则上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也有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同一事项,如果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有意修改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民法通则》第65条将“不针对第三人”修改为“不针对善意相对人”在询问了相关的立法理由之后,可以认为在本案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民法总则为公司法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撤销公司决议。《民法通则》第85条在该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但是,营利性法人与善意相对人根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在这一点上,民法一般原则的规定也应适用

4。《民法通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通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能适用于实施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民法通则实施前发生的特定法律事实及其行为在民法通则实施后继续存在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有例外的情况。例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但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却规定了。例如,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第三方虚假表示意图和欺诈行为的规定。纠纷发生后,根据“法官不得拒绝判决”的规则,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如,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视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应当视为有效或者可以撤销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不溯及既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事实发生时依法判决。但是,如果法律在法律事实发生时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例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而《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内容,在判决文书的推理部分出现法律事实时,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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