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5年4月加入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陈某于1992年6月怀孕,016。同年7月至9月30日,陈某通过微信向资产公司申请三天病假,共65天,理由是黄体酮含量低,根据甲、乙两家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妊娠期出血导致的先兆流产需要卧床休息9年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到陈某在外面购物的消息。同一天,他打电话给陈某,要求他按照规定在9月30日之前三次提交登记发票、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和其他医疗资料。否则,他将被视为假病假。
陈某立即回复公司,说他只有病假证明,没有医疗信息。他仍然需要卧床休息,无法在公司办理书面休假手续。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没有向公司解释为什么没有医疗记录。
9年30日,资产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65天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年10月10日,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庭听证会上,陈某说没有医疗记录。医生认为他的情况很简单,他只需要在床上休息,不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和药物治疗,所以他直接开了一张医疗假证明。判断是否需要病假的依据是加盖医院印章的病假证明。如果公司认为病假证明是假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资产公司表示,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如果陈某没有提供这样的记录,那就是违反了规定。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此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由陈某签署。
是否要求企业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批准员工的病假?
仲裁委员会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的第一个意见是陈某提供了盖有医院印章的病假证明。至于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则不由仲裁机构确定。如果资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是假病假,病假证明应视为合法有效。虽然签发病假证明的医院没有陈某的登记记录和其他医疗材料,但不能推定陈某不需要病假,也不能排除日常生活中没有常规医疗程序,医生在简单诊断后签发病假证明。此外,陈某正在怀孕,所以公司应该提高对怀孕女员工病假的容忍度。公司规定休假前必须提供医疗记录,这一规定过于严格。公司不查明事实就仓促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的第二种意见是,资产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署,作为员工的陈某应严格执行和遵守。目前,陈某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病假所需的医疗记录,病假视为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否批准病假不应单方面根据是否有病假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办理休假手续来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员工的病情和员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办理休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本案的裁定采用了第三种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病管理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时,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经企业审批。企业如何行使审批权没有具体规定。
作者认为员工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只要员工的病情属实,并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完整的病历,企业当然应该审批病假。但是,当企业对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时,企业应有权在决定是否批准或取消病假之前审查员工的疾病和病历。
在本案中,陈某声称其妊娠出血和孕酮水平较低,并有先兆流产症状,但她没有最基本的登记记录和医疗记录,这明显与常规医疗程序不一致。根据一般的医学知识,黄体酮是否低应该通过抽血来检查,而陈某没有这样的检查项目,她的病被怀疑是假的。同时,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她的病情。因此,单一的病假证明不能作为陈某申请病假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基础。陈某既没有按照系统的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和诊断记录,也没有积极向公司解释具体的原因,以便为怀孕雇员提供无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与公司管理层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
的实践中,如果员工的病情是真实的,但他/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材料或办理休假手续,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员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休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批准员工休假。在企业多次催促办理休假手续的情况下,员工因病、因恶意拒绝配合办理休假手续的,企业也可以拒绝批准休假。劳动法不仅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企业的自主就业权。
近年来,由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怀孕女员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常见病的员工申请长期病假引起的纠纷。,更常见。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中建议的休息时间与企业的期望相差太大。鉴于医院在实践中确实会基于人情等因素出具假病假证明,建议企业认真识别假病假,加强对假病假真实性的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公司推断出陈某的假病假,只有在陈某在电话中回复没有病历的情况下,才立即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风险更大。如果陈某在庭审期间提供了病历和检查报告,资产公司将处于被动地位。在
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为了合理防止少数员工恶意请病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病假申请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请假程序等。;
2,建立合理的病假审核制度,明确企业有权对第三方医院员工的病假进行审核;
3年,建立了长期病假回访制度,不仅体现了企业的爱心,而且对员工的病假监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明确员工假病假的责任,规定假病假按旷工处罚,或者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的,企业可以免费终止劳动关系,并采取要求员工退回病假工资等救济措施。